其他

钱玉文 沈佳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司法认定

2018-01-31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摘  要: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存在多种认定模式。其中,“非法获利模式”的适用最为普遍,但是该模式易混淆民刑的相关判断标准。相比较而言,“利益损失模式”是对《刑法》第219条的文义解读,但因影响权利人获利状况的因素众多,以致实际可操作性较差。“商业秘密价值模式”仅在商业秘密可估价且侵权行为致其价值全损的情况下才具有合理性。因此,需要在吸纳前三种认定模式的前提下,重构“重大损失”的综合认定模式,分层次确定违法行为造成权利人的损失:在损失数额具体可查证的情况下,适用“利益损失模式”;在损失数额难以估算或确定的情况下,对于造成权利人全部损失的行为适用“商业秘密价值模式”,对于造成权利人部分损失的行为适用“非法获利模式”。


全文刊发于《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