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
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
近日,针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8号),进一步统一了法律适用,细化了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办案程序,对案件管辖、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境外证据转化等提出具体意见;进一步突出了打击重点,强化了源头治理,对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运送偷越国(边)境等帮助行为,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打击;进一步落实了刑事政策,体现宽严相济,在加大对组织者、运送者、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以及屡罚屡犯者惩治力度的同时,明确了区分情况,依法妥善处理的原则。
为了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国(边)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发了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6起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的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引诱多人共同偷渡;有的在高薪诱惑下,采用徒步等方式,逃避边防检查结伙偷越出入国境;有的为非法务工,在获得临时边界通行证后,非法越过边界通行证准许的活动范围,未获批准进入内地;有的系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运送人员偷越边境而帮助运送;还有的为了牟取高额报酬,按照“蛇头”安排,组成运送团伙,采取隐蔽方式分段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特别是受高薪诱惑偷越国境出境务工,甚至从事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由于通过非法渠道偷渡,运送转移条件极度简陋,务工环境得不到保障,有的拿不到预期工资,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因此,有关务工人员、用工单位、运输行业人员要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国界意识、法律意识,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取,下游违法不可为,要自觉遵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共同营造全社会共同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陈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陈某乙等人偷越国境案
——拉拢引诱多人跨境偷渡应予以严惩
【关键词】
组织拉拢 羁押必要性审查 追捕漏犯
【要旨】
为了躲避国内打击,犯罪分子在境外建立窝点并召集国内人员前往当地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有的行为人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引诱多人共同偷渡,有的行为人在高薪诱惑下,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出入国境,给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以及国内人民财产安全带来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2021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四川省古蔺县的家中,通过刷单、股票聊天群认识了发布招聘广告昵称为“菠萝”的微信网友。“菠萝”提出让陈某甲到“金三角”地区做销售,待遇保底八千加提成,并答应为其支付路途中的一切费用,同时承诺陈某甲另外带人到国外后有提成。陈某甲明知到“金三角”地区是从事赌博或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经不起高薪诱惑,表示同意。陈某甲随后又以在国外可领取高薪为由拉拢、引诱被告人陈某乙一同到国外工作,后陈某乙又联系被告人周某某、文某某、谢某某一同前往。后陈某甲按照“菠萝”的安排,与陈某乙、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及其他三名偷渡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在云南昆明碰面,分段乘车准备偷渡到缅甸。期间,上述人员的一切花费均由“菠萝”通过微信转予陈某甲和张某某,由二人负责支付。同年3月21日凌晨,陈某甲等人在偷渡途中,被云南省关坪边境检查站挡获劝返。
【诉讼过程】
2021年4月3日,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19日移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19日,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甲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对陈某乙、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以偷越国境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26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对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五千元;对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动态审查羁押必要性,及时变更强制措施。2021年7月19日,古蔺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通过证据开示和释法说理,促使文某某克服侥幸心理,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文某某系初犯、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对文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至此,5名犯罪嫌疑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后均获法院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
案例二
廖某甲等4人偷越国境案
——结伙徒步穿越国境前往境外务工已构成犯罪
【关键词】
结伙偷渡 “大数据”平台 检察建议
【要旨】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且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应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1年5月出生。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5年5月出生。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8年11月出生。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4年10月出生。
上述四人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郑某甲、郑某乙4人聊天时觉得去缅甸可以赚大钱,经商议,相约赴缅甸务工。因4人均没有护照,便打算从云南偷渡出境。2020年8月31日,4名被告人为了逃避管控,未选择直达航班,而是先从厦门乘飞机到贵阳,再从贵阳乘高铁到云南省昆明市,后包车到云南孟连,并由包车司机(另案处理)将4人带至某旅馆住下,伺机偷渡出境。同年9月5日,4名被告人在旅馆老板等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分成两拨,在不同缅甸人带领下,采用乘车、徒步走山路的方式偷越国境。其中,廖某甲、廖某乙、郑某乙偷渡至缅甸邦康,郑某甲因路线被阻,偷渡不成返回孟连并寻机再次偷渡。9月8日,郑某甲在缅甸人带领下采用乘车、徒步走山路方式偷渡至缅甸邦康。因缅甸工作环境与预期差距大且当地新冠肺炎疫情严重,4名被告人决定回国。2021年1月,4名被告人从云南孟连口岸入境,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疫情隔离期满后自行回到原籍。
【诉讼过程】
2021年3月11日,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以廖某甲等人偷越国境罪立案侦查;4月14日、4月19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廖某甲等4人批准逮捕;7月1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廖某甲等4人涉嫌偷越国境罪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16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以4人犯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案例三
吴某某偷越国境案
——境外边民越过临时边界通行证范围结伙进入内地非法务工触犯我国刑法
【关键词】
境外边民 临时边界通行证 检察建议
【要旨】
为了促进我国与边境国家的经济社会合作与发展,我国与有关边境国家签订边界管理合作协议,允许境外边民持临时边界通行证合法进入我国边境地区,从事探亲访友、旅游、互市贸易等活动。临时边界通行证持证人只限在规定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停留,对于违反国境管理规定,非法越过边界通行证准许的活动范围,未获批准进入内地,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偷越国境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吴某某,男,1983年出生,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
2017年吴某某曾从缅甸偷越国境至我国广东省东莞市打工。2018年1月返回后,吴某某告知周围亲友自己能拿到比在缅甸高出不少的收入,故其亲友乡邻等纷纷要求跟随其一同前往中国内地打工。2018年3月,吴某某带领其儿子、亲戚、乡邻等10人(均另案处理)从家乡出发,乘船、大巴等交通工具至缅甸掸邦木姐镇,申领《缅甸联邦共和国临时边界通行证》后进入我国云南省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途中,2名缅甸籍公民及1名国籍不明者亦请求加入跟随吴某某同行。
后经吴某某联系缅甸公民觉某某(另案处理),由觉某某负责安排偷越边境的线路、交通工具及在中国内地工作的地点等。在觉某某的带领下,吴某某与上述13人违反《缅甸联邦共和国临时边界通行证》仅可作为从中缅双方指定的口岸或者通道出、入国境时使用,及只限于在规定的边境地区活动时使用等规定,在未依法向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前往内地证件的情况下,逃避边境检查,从云南姐告非法进入内地。后吴某某等人通过夜间行车、选择偏僻路线行驶等方式逃避检查,先后至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海宁市多家小型工厂、物流公司非法就业。2018年6月15日,在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对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吴某某因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被查获。
【诉讼过程】
2018年6月23日,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移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25日,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6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驱逐出境。吴某某认罪服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案例四
张某某偷越国境案
——轻信国外淘金结伙偷越国境被刑事立案,取保候审期间又非法出入境,应从严惩处
【关键词】
宽严相济 社会危险性 精准量刑
【要旨】
对于偷越国(边)境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对于刑事立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非法出入境的,一般应体现从严要求,采取羁押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2002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刷短视频时,看到有人发布招聘境外游戏网络后台人员的信息,对方承诺不仅工作高薪、轻松,而且路费全包。张某某将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发送给对方后,在对方的安排下,于2020年1月3日,持对方为其订购的火车票从新疆伊犁乘坐火车前往乌鲁木齐,并在火车上结识了同样看到境外招工信息并准备偷渡出境的师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后3人结伙乘坐飞机、汽车、皮划艇等交通工具从乌鲁木齐经云南昆明、普洱直至偷越国境到达缅甸邦康。张某某一到邦康,手机和身份证均被没收,并被看守控制在山里某大院内,被要求不定期往指定的手机号发送网络赌博类的短信和链接。工作一段时间后,张某某发现这份工作与之前的宣传不符,便乘看守不备逃走,重新购买了一部手机后联系到之前一同出境的师某某和陈某某。同年4月9日,3人分别向缅甸“蛇头”支付借来的人民币3600元后被安排偷渡回国,在次日凌晨4时许走到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沧源县”)某村时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后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24日,张某某被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以涉嫌偷越国境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其因害怕被处罚,于同年5月26日又从云南孟连偷渡至缅甸邦康。其出境后摆过烧烤摊、做过水电工,但都难以维持生计,于是在接到老家派出所敦促投案自首的通知后,于2021年8月11日由云南勐阿口岸入境后被控制。
【诉讼过程】
2021年9月13日,沧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张某某,同年10月15日,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10月27日,沧源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案例五
刘某某等五人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
——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运送人员偷越边境而帮助运送亦构成共犯
【关键词】
出租车司机 帮助运送 依法抗诉
【要旨】
出租车司机事先明知他人从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而仍然提供帮助的,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论处。对于审判机关判决认定错误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泗县。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5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人阳某某,男,1978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攸县。
2019年11月,温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等5人打算去澳门,但因在澳门曾有违法记录等原因不能通过正规途径前往,遂通过“蛇头”联系到梅某某等人负责接应、刘某某等人负责运送。2019年11月30日晚,刘某某安排杨某某在珠海某大楼门口接应梅某某及温某某等5名偷渡人员,并由刘某某联系好的出租车司机阳某某负责运送。阳某某此前曾于11月24、25日先后两次受刘某某雇请运送偷渡人员,在明知所运送的是偷渡人员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接受刘某某安排,驾驶出租车搭载杨某某及5名拟偷渡人员前往珠海市某船厂附近海边,由刘某某事先安排的向某某接应。阳某某还按照刘某某的指示,在下车点附近等候接应从澳门返回的偷渡客人。随后,向某某驾驶木船搭载温某某等5名偷渡人员欲渡海前往澳门,因向某某当天下午刚学习驾船操控经验不足、船只未配备救生设备、船上人员众多等原因,木船离岸行驶约2、3分钟(离岸边80米左右)时,船只倾斜、船头进水导致船只倾覆,船上6人均落入水中。向某某自行游泳到岸边获救,温某某、彭某某被闻讯赶来的海警救出,其余3名偷渡人员溺水死亡。
【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1日,珠海市海警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日、3日将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20年3月6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5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交由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现为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检察院,下同)审查办理。同年7月13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杨某某、向某某、梅某某、阳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现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下同)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杨某某、向某某、梅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结合4人具有的既未遂、主从犯、坦白、赔偿等情节,对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刑罚;以阳某某系知情不举,不具有事先犯罪故意为由,判处阳某某无罪。2021年1月5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阳某某构成犯罪有误,遂提出抗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4月13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阳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因其有未遂、从犯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
案例六
卢某某等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为逃避处罚,采取隐蔽方式分段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难逃法网
【关键词】
边境地区 交通运输行业 分段运输
【要旨】
近年来,通过偷越国(边)境的方式进入我国务工的外籍人员增多。一些生活在国(边)境周边地区的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为了牟取高额报酬,按照“蛇头”安排,组成运送团伙,利用熟悉路卡、路况的职业条件,从内地至边境地区分段运送偷渡人员,为偷渡人员出境提供便利。此类行为助长了偷渡违法犯罪,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应认定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予以坚决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兼职网约车司机。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汽车司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陕西省洋县,汽车司机。
2020年1月,卢某某为了牟取高额报酬,应他人安排,运送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务工人员回国,并拉拢黄某甲、李某某和黄某乙、何某某(后两人已另案处理)等熟悉边境路线的汽车司机加入运输团伙。
2020年1月4日下午,卢某某接到张某某(越南籍人员,另案处理)电话,要求其到广西南宁接送21名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人员返回越南。卢某某便联系黄某甲,安排黄某甲于1月5日凌晨到南宁港收费站接10名越南人,卢某某则于同日凌晨到南宁吴圩出口附近接了11名越南人,后二人到崇左市汇合,再由黄某甲、黄某乙运送该21名越南人绕过检查关卡,于1月5日6时许运送至凭祥市南山物流园,交给黄某甲事先联系好的李某某,由李某某转运给他人接应。当日7时许,李某某驾驶面包车经过凭祥市友谊镇弄怀屯边境互市点某商贸城附近时被查获。1月7日,黄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月13日,卢某某接到某微信好友(另案处理)通知,让其到广西南宁接送25名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人员返回越南。1月14日凌晨3时许,卢某某联系何某某驾车前往广西南宁某收费站附近接到该25名越南人,由卢某某运送其中的14人,何某某运送其中的11人。卢某某绕过检查关卡行至凭祥市夏石收费站时被查获,何某某则躲避检查,将11名越南籍人员运送到凭祥市综合保税区某高速桥下。后该11名越南籍人员从山路徒步偷越国境回到越南。
【诉讼过程】
2020年1月5日,凭祥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4月8日移送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6日,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卢某某、黄某甲、李某某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提起公诉,对3人均提出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同年5月20日,3人分别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八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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