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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聚焦】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2017-11-08 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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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建设步伐,鼓励国内外企业、自然人及其他投资者到综保区投资兴业,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结合综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综保区企业建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综保区企业建设运营发展。

第三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一) 国际贸易、物流;

(二) 仓储展示交易(油气、矿产品、粮油、木材、整车进口、电子商务平台等);

(三) 加工制造(农副产品、油气、建材、机电等);

(四) 金融服务(期货交割、融资租赁、信用担保等);

(五) 生产性服务(研发、检测、维修、服务外包等);

(六) 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及其它新兴业态。

第四条 除本规定外,凡是国家、自治区、新疆边境地区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涉及本区域的,在综保区均适用。


第二章 土地方面


第五条  新办鼓励类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3亿元(含3亿元)、3亿元以上,依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50%、80%、100%的比例,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六条    新办鼓励类仓储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8000万元(含8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依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50%、80%、100%的比例,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兑付程序: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投资合同》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国土部门进行审核,报综保区管委会批准,7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第三章 财税方面


第七条 新办鼓励类企业租赁综保区内的厂房、仓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期超过3年且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3000—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美元)及1亿美元以上的,从租赁之日起前2年分别以缴纳年租金额度20%、30%、40%、5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企年补助资金最高限额80万元。

兑付程序:企业租赁厂房或仓库满1年后,将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租赁合同》、相关票据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综保区管委会批准,7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第八条 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留成地方财政税收总额在40—80万元(含80万元)、80—150万元(含150万元)、150—3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前5年内分别参照地方留成总额25%、35%、40%、45%的比例,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  新办鼓励类企业,进出口额达到3000—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参照前3年、4年、5年全额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兑付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完税终了10日内,持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完税凭证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报综保区管委会批准,15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第十条     鼓励银行、期货、信托、金融租赁、信用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在综保区内设立机构,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新办鼓励类企业,不动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不动产投资比例的2%一次性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单企最高扶持资金200万元。

兑付程序: 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将项目竣工投产报告及《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发改、建设部门对项目不动产投资进行核定,报管委会批准,7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第四章 产业配套方面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新办鼓励类企业,租用综保区“企业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公寓的,给予第1—3年100%、4—5年50%缴纳租金额度的减免。企业租用办公场所补贴面积限100平方米内,公寓租住人员限企业高管。


第五章 权益保障方面


第十三条 投资者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综保区管委会各部门必须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新办企业在本区域职权范围内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综保区投资促进局全程代办;在本区域职权范围外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综保区投资促进局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 实行综保区重点企业挂牌服务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信等设施,相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外,还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为投资企业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积极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推荐及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二十条     投资企业的非阿拉山口市户籍的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入学的,均可按规定在市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对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条款,遵循“不重复享受、从优享受”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颁布更为优惠的政策,还可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带动力强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孙杰

    编审/王倩

             口岸强州    综保区引领

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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