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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治港”是基本法不能忘却的初心

2016-11-07 周毅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解释全文较长,囿于篇幅,我们在这里摘要几个重点。

1、效忠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誓词的法定内容,也是担任特区公职的必备条件

2、就任特区公职,必须进行宣誓;且该等宣誓应当是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3、拒绝宣誓或宣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即丧失就任资格

4、宣誓无效的,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最近一段时期,由于侯任议员梁颂恒、游蕙祯在第六届立法会就职宣誓时宣扬“港独”、辱国辱华的恶劣行径,香港社会掀起了空前的政治风波。围绕是次风波,特区政府两度入禀法院,要求禁止许可梁、游再次宣誓,旨在褫夺二人的议员资格。



虽然有关司法案件目前仍在特区法院审理之中,但毫无疑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是对“港独”势力的一记重拳。释法的消息刚传出,梁、游便召集支持者集会,试图以“民意”给释法造成舆论干扰,但可惜应者寥寥。释法的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后,梁、游更是于昨夜率队冲击中联办,与警方发生严重冲突。

 

无论是梁、游本人,还是他们背后摇羽毛扇的人,都把矛头对准了本次释法,在各种场合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主动释法,甚至认为释法会破坏香港的司法独立,竟还发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我克制”的奇谈

 

事实上,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一般性、无限制地解释基本法的权力



我们来看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该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条文规定得很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基本法。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授权香港特区法院也可进行解释,但该等授权并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依照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拥有的解释法律权力的任何让渡。全国人大常委会既可以对中央管理事务和中央与香港关系所涉条款进行解释,也可以对香港内部事务所涉条款进行解释;既可以应特区终审法院的报请进行解释,也可以主动地进行解释。简而言之,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力是一般性的、无限制的。

有论者认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应由特区终审法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限制显系有意误读。恰恰相反,这一款正是对特区司法机关的限制,明确规定只有终审法院才有权报请中央解释基本法。这个问题,特区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已经多次明确。



与前四次解释基本法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第五)次对基本法的解释得到了特区各界的高度支持。因为事态的发展已经到了中央不出手不行的严峻地步了。


11月6日晚,激进团体非法集会,瘫痪交通,强行冲击警方。香港警方现场多次广播,强调示威者非法集结,呼吁他们克制。



我们来看看这次风波给香港造成的危害,就足以明白为什么中央会断然动用宪制性手段了。

 

首先,立法机关陷于瘫痪。梁、游“宣誓”刚结束,建制派议员即当场抗议,要求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裁定二人宣誓无效,并取消就任资格。但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先是咨询了他的律师,又搁家里琢磨了一下,宣布允准二人重新宣誓。建制派议员就不干了。他们认为,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的规定:


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a)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b)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像梁、游二人这样拒绝宣誓的候任官员,应当立即取消其就任资格而非重新安排宣誓。梁、游先是拒绝重新宣誓,自行宣布已经就职,但不说别人,光是立法会的门卫就不答应,摇摇头表示你们都没完成宣誓,咋能就进这个大门呢?梁、游意识到众怒难犯,又改口答应重新宣誓。但建制派议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他们虽然没有办法让立法会梁主席把说出来的话咽回去,但也不是没有招,决定不来开会只要梁、游要来宣誓,建制派议员就大唱“空城计”,以不出席会议的方式拒绝配合梁、游表演。

 

可这又带来一个新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第18条规定:


18. 各类事项的次序(1)每次会议的事项须依照以下次序处理,但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行政长官主席会议)或第13条(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举行的会议、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以及为选举立法会主席而举行的会议除外:(a)进行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大家可以注意到,宣誓在议程安排上具有最优先级。也就是说,在未完成梁、游的宣誓安排前,立法会依法不能处理其他议程。什么民生法案啊,预算划拨啊,搭桥铺路啊,都得停下来。建制派议员的抵制行动虽然阻止了梁、游的宣誓,但也让立法会陷入了被迫空转的窘境。流会若长期持续,市民对立法会的信任无疑会大打折扣。



其次,行政、立法发生分歧。不止建制派议员,对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和稀泥”的处理方式不买账的还有特区政府。梁、游应当被褫夺议员资格,这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特区政府律政司认为梁君彦的处理不当,当即入禀法院,提起对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允准决定的“司法覆核”案,要求法院禁止梁、游重新宣誓。

 

第三,社会各界一片纷扰。不止梁、游的支持者,他们的反对者也连日上街举行抗议活动,要求二人收回言论、道歉下台,声势一浪高过一浪。宣誓风波不仅走出立法会,将特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都牵扯了进来,有心者更是企图将这包装成一个撕裂香港社会新的伤口。如果再不采取断然措施,香港的政治安宁和社会稳定都将面临着严重威胁。



梁、游的行为不仅伤害了特区社会,更直接挑战了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这不是普通的形式要求,而是明确无误的政治效忠。议员们参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不论政见为何,第一要务都是坚持“一国两制”原则,效忠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


梁、游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本次释法前,但并不意味着二人可以逍遥于基本法之外。基本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释法后讲得很清楚,本次解释是对法律原意的阐明,没有重新立法,与基本法一样在特区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特区上下必须一体遵循。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已经作出的终局的判决不受影响”。目前,梁、游是否可以重新宣誓的案件仍在特区法院的审理当中,我们相信,特区法院一定能够依照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裁判。


无论特区法院作出什么样的裁判,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维护祖国统一和香港繁荣稳定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是任何力量都干扰不了的。



1984年6月,“一国两制”的缔造者邓小平就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而对于什么是爱国者,邓小平也指出,“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的基石,也是基本法的初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忘却的。是次中央以释法重拳出击,就是要明确无误地告诉那些鼓吹“港独”的人:

 

“当然是按照基本法,选举的法办事。但是,中央的决定权也是很重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下的呀。识得唔识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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