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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016-07-14 中小企业在线
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6〕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厦门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18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是指利用因特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分为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及专业服务企业三大类。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年度扶持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项目评审,监督项目实施,负责资金兑现;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确定扶持资金总额、审核拨付资金以及组织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指导相关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相关的企业和协会组织。  

  第八条 扶持项目分为兑现类和评审类二大类。兑现类项目包括网络零售奖励、电商专业服务奖励、网络第三方支付奖励、商协会公共性活动补助、跨境电商数据传输服务和消费者身份证信息查询服务费用、厦台海运快件补助等,评审类项目包括电商平台建设、电商基地建设等。 

  第九条 奖励或补助标准   (一)网络零售业务:对上年度第一次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每2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100万元;对非第一次纳入统计且同比上一年度有增长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网络零售额存量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50万元,按其增量部分每增长2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200万元。   (二)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对上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单家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代理运营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商协会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性活动:对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公共性活动,按核定费用给予不高于70%的补助,单场活动上限20万元,单个商协会每年最多补助5场。   (四)电商平台:对经评审认定的具公共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含建设改造、宣传推广、软件购置及开发),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上限200万元,最多补助3年。  (五)电商基地: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电商企业入驻率达40%以上的电商基地,经评审后按每1万平方米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基地上限100万元。被 48 31349 48 15287 0 0 4354 0 0:00:07 0:00:03 0:00:04 4354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六)跨境电商数据传输服务和消费者身份证信息查询服务费用:按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实际发生额全额补助, 跨境电商数据传输服务费用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可以根据费用发生额按季度预拨。  (七)厦台海运快件补助:对于通过包柜方式为两岸国际快件业者提供海运物流服务的国际物流企业或货代企业,且年进出口装载快件包柜量达到标准集装箱100个以上的,给予其每个货柜3000元的扶持。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依据海关统计数据。 

  (八)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支持重大电商项目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及相应的专业服务、物流配送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前来厦门发展区域总部。对创新模式好、带动性强、贡献突出、发展前景广阔的重大电商项目,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牵头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条 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使用同类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工作需要设立工作经费,用于政府部门举办全市电商公共活动、聘用临时人员、考察调研、宣传培训以及组织项目申报、认定、评审、验收、审计检查等管理性支出。经费安排实行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兑现类项目申报和核拨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二)申报受理。各单位向所在区或管委会商务部门申报。  (三)项目审核。所在区商务部门或管委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提交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根据统计、人行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数据进行复核,并据此计算出具体的奖励或补助金额。  (四)拨付资金。市商务局将项目扶持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评审类项目申报和核拨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二)申报受理。各单位向所在区或管委会商务部门申报。   (三)项目初审。所在区商务部门或管委会对项目进行初筛后向市商务局推荐项目。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   (四)实地考察。市商务局组织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可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五)专家评审。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商务专家库应用的通知》(厦商务〔2015〕280号)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必要时由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其投入有关费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六)项目公示。项目评审结果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拨付资金。市商务局将项目扶持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效果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制度。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使用扶持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均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自市商务局下达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扶持资金如数缴回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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