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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投资中小微企业有风险?!厦门市金融办为创投机构送温暖啦!一大波股权投资扶持奖励政策正在朝你走来......

 

股权投资扶持奖励政策

一、创投备案

二、创投机构奖励类型

1、开办奖励

2、投资奖励

3、经营奖励

4、风险补助

5、总部奖励


创投备案


市金融办开展创投备案企业年检工作,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确保其能够及时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等优惠政策。


市金融办将重点检查各创投机构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以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是否已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办备案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为了确保可以及时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


而已经备案的机构小伙伴记得一定要去年检,今年的年检时间已经接近尾声。今后年检工作将由市创投协会和专业投资机构协助进行。


备案方式:

按照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等文件精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与备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782号)等文件精神在“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创投奖励



开办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市及其他地区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


•文件出处: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14号)

投资奖励


对象: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1、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注册在本市。


2、“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企业对本市企业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包括对同一企业的多轮投资,或投资于外地企业,但外地企业被投资后迁至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再次申请投资奖励的,对同一企业的投资额已享受投资奖励的部分,不再奖励。


奖励标准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 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文件出处: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14号)


经营奖励


奖励类型包括:购租房补贴、税收优惠


1.购租房补贴

•对象:在本市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奖励标准: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10%(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具体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核定。


2.税收优惠

•对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1.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并实行统一结算、在厦独立缴纳所得税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2.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不少于300万元。


•奖励标准:自股权投资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另外,在上述股权投资类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注:在“两岸金融中心”为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高级管理人员”指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担任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同等职务人员(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东或出资合伙人除外),该高级管理人员须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备案,且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8万元。领取奖励资金时,该高级管理人员须仍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在职人员。


•文件出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3】35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


风险补助


风险补助有2种形式:分别针对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


1、面向股权投资企业

•对象: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


•奖励标准: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企业; 

2.符合《工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

3.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属于2012年起市科技局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


•文件出处: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14号)


2.面向创业投资企业

•对象:在厦门市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


•奖励标准:投资于厦门市“5+3+10”现代产业体系中的小微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度的5%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厦门市“5+3+10”现代产业体系中的小微企业 ”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创业投资存续期为半年以上;

2.创业投资企业占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不高于50%;

3.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标准。


2017年风险补助资金正在申报中,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要错过申报时间。


申报辅导单位:厦门市创业和投资协会

联系人:陈奕玲

电话:3502862


申报通知:关于申报2017年小微企业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通知(厦金融办〔2017〕44 号)


总部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我市总部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


总结,看看股权投资扶持奖励政策都适用哪些企业吧......


认定标准

申请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符合《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府办〔2015〕182号)的认定标准。


股权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并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新增收益的企业。


作为创投机构,你还应该关心以下几个细节。

问:“16年投资企业投资时间是按照工商变更的时间还是按照投资协议的时间?”


答: “原则上是以投资协议为准, 且16年须完成股东变更”。


问:“申请主体是以管理公司的名义申请还是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呢?”

答:“一般来说是以基金的名义,就是投资协议上的盖的章必须与申请主体一致”。


问:“专项审计有没有专有模板呢?”

答:"没有特别的模板,具体审计根据往年的情况要覆盖到以下几点:企业基本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被投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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