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2018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正在进行中!教你如何申报!
近期,市科技局发布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点此查看☞)大家都知道,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但是具体如何评价,又有哪些优惠政策,大家都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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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起草前五名)。
注意:满足“直通车”4种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视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但要注意的是,“直通车”企业也需要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进行。
(1)注册登记
企业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相关资料,并上传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信息填报
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3)企业自评
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并可提交并上传有企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4)评价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不通过,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
(5)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其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天。
(6)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定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登记编号。
(7)年度更新
①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②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评价工作系统”常年开放,但评价工作只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企业需在每年评价工作期间进行信息更新,获得新的新年度“登记编号”。
企业要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研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各指标占比如下:
(1)科研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企业从①②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①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②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2)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填报数据时,需注意前后一致!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经审核后,由科技管理部门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在服务平台系统公告,纳入信息库管理,登记编号不变;有异议和或有重大变化的,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服务平台系统予以公告。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异地搬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操作,完成整体迁移的,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不变,受理单位通过服务平台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后在服务平台进行处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评价工作机构负责形式审查。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
评价工作机构应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规模、职工人数和研发投入指标。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随机抽查企业,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
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应撤销其登记编号。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因“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撤销登记编号的,当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由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和厦门科技交流中心共同承担。
其中:
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负责思明区、集美区和同安区企业的评价工作;咨询电话:2529607、2529613;
厦门科技交流中心负责湖里区、海沧区、翔安区企业的评价工作;咨询电话:2022260、2027808;
监督电话:2057061
记住:2018年评价工作时间截止至3月31日。请企业把握时间做好评价工作!
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详情请点击:
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获得“登记编号”后,即可前往税务部门,在税务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办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1)优惠措施
①对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及以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行业骨干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5%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超过800万元的,按800万元予以补助。
②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50万元的,按250万元予以补助。
③一般性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予以补助。
(2)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2018年5月10日-6月10日
纸质材料:2018年5月10日-6月20日
(3)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登录厦门市科技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在线申报”—“公共服务”—“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
材料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科学技术局分中心。(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大楼一层大厅窗口)
(4)申报咨询
2029976(网上申报)
2025352 (纸质材料接收)
该政策面向在厦门进行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且企业已向税务机关完成2017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
来源:厦门市科技局、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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