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
休闲农业是指利用农村田园景观、农业生产过程和技术、农产品加工和农耕文化等农业资源条件,以农业产业为依托,为消费者提供观光、休闲、体验、学习等多项服务,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的一种新型农业产业。
休闲农业示范点是指从事休闲农业经营活动,具有观光、休闲、体验、学习等功能,能够提供相应休闲服务设施的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独立经营实体,包括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民俗村、农家乐等。
要满足的申报条件有:
(一)示范带动作用强。休闲农业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有经营、卫生、安全等许可证。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风情风貌等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吸纳当地农民就业5人以上。通过创建,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二)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接待服务规范,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8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三)服务功能完善。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休闲体验项目达3项以上。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比较完善,能将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民俗文化融入休闲体验活动中。有一定的接待能力,餐厅或客房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
(四)基础设施健全。交通便利、道路通畅,路标、指示牌、路灯、停车场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无违章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污染环境等问题。
(五)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2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
(一)《厦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厦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评分表》;
(二)营业执照(加盖工商部门印章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申报单位提供);
(四)申报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五)申报单位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不欠员工工资的有效证明;
(六)申报单位卫生、培训、上岗证等相关证照材料(包括5张以上图片或视频);
(七)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镇(街)提供证明;
(八)表彰通报、新闻报道、荣誉证书及其他图片影像资料等。
申报单位在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由镇(街、场)推荐,向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经过“初审”——“复核、评审”——“公示”——“授牌”四个阶段。
厦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已获得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不在申报范围,直接认定为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休闲农业示范点每年向市农业局报送一次《厦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监测报表》。
对认定为厦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市农业局将按照《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80号)要求给予扶持。(更多详情可登陆厦门中小在线www.xmsme.gov.cn查看)
部分扶持政策一览:
奖励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休闲农业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休闲农庄(场)、“农家乐”星级评选荣誉称号(五、四、三星级)的分别给予10万、8万、6万奖励。对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森林人家”依据《森林人家等级划分与评定》定为1~5星级的,分别给予20万、30万、40万、50万、60万元奖励,提升星级的,补给差额奖励。对获得省水乡渔村称号的,按省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获得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点,以最高级别荣誉称号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可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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