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2016年厦门市循环经济财政补助项目
2016年厦门市循环经济财政补助项目
扶持优惠
企业申报该项资金可获得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扶持资助,根据各个扶持项目的不同,最高扶持金额可达到80万元。
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严格遵守能源、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政策和措施;
(四)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且经营一年以上。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二)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改造条件具备,项目配套资金基本落实,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的效果。
材料报送时间和地址
申报截至时间:2016年4月10日
材料报送地址:市经信局环资处(市政府东楼809室)或市循环经济协会(思明区长青北里112号长安楼4楼,联系电话:5326235)
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斌忠 2896801, 杨志升2896799
传 真:2896848
邮箱:xmxh100@163.com
关于“厦门市循环经济财政补助项目”
厦门市循环经济财政补助项目,是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重要内容,重点扶持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主要包括重大循环经济项目、循环经济产业化项目、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绿色清洁生产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等6大循环经济项目。
根据《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循环经济财政补助项目除了每个项目已有的明确补助标准外,其余项目均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建项目申报补助,且申报补助时企业的已投资额不足80万元的,补助额不超过申报补助时企业的已投资额。
已明确的补助标准有:对开展绿色清洁生产项目的企业,因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所产生的咨询服务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审核评估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或者清洁生产标准二级水平以上,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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