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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夫债妻偿”在现代还适用吗?

2018-01-30 东阳点点点法 金华普法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其中像“父债子还”和“夫债妻偿”这样的民间俗语,也是从古至今,代代相传,甚至已成为世人脑海中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

那么,究竟是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还是夫债妻偿,合情合理呢?小编这就为大家揭开这个谜底。

“父债子还”

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继承法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夫债妻偿”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判断是否要“夫债妻偿”,关键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仅仅是个人债务,配偶是不用偿还的,但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




此次“解释”共四条,具体都说了啥

快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认定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是否有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简单理解,就是如果借条上签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或者是夫妻一起承担的债务,这就形成了“共债共签”。


对于债权人来说,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若借款人已婚,则尽可能要求借款人和其配偶共同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对于债务人的配偶来说,这一规定意在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




所以今后你的配偶在外借款或贷款需要你配合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因为你的签字即视为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当配偶无力偿还时,债权人将要求你和你的配偶共同来承担这笔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问题来了,实践中应该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呢?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而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食物、衣服、家庭设备、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居住、其他商品。




因此,小编建议各位债权人,遇到夫妻借款的时候要尽可能在借款协议中写明借款用途系用于某某人与配偶的某项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这样也会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编建议债权人,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形成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除了要求债务人写明借款用途之外,尽可能让债务人提供其本人及配偶之间相关的共同生产经营的信息资料,例如各自名下的企业法人信息。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大意就是说,原来不一样的直接扔掉!



从这四条司法解释中不难看出,最高院的意见比较明确,在签订借款协议的时候,要尽量明确夫妻双方在债务中的地位,以免在偿还过程当中出现债务纠纷。



学习了这么多,以后可不要随便说“父债子还、夫债妻偿是天经地义的”这类话了。法治社会,我们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培养法治观念,做个懂法守法会用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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