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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成年人冒充校长收费!多人上当
案件回顾
检察机关经过依法审查后
认为侦查机关依法获取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来源、形式及内容均合法、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明明(化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经依法审查查明:明明(化名)本人性格内向,在其成长经历中无犯罪记录,案发后也能认真遵守被取保候审人义务,且未满18周岁,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他人教唆犯罪的情节,系未成年人犯罪,也属初犯、偶犯,加之均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父亲愿意对其严加管教,符合家庭帮教及监护条件,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明明(化名)不起诉。
检察官提醒
如家长群中有发布收取费用信息等,要及时到学校核实或与老师电话沟通核实,不要相信来源不明的二维码。
学校要加强群聊管理,开启入群验证功能,并实行实名制,对每一位入群的成员身份进行审核,避免陌生人加入QQ(微信)群,时常关注群内人员变化,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清理。
2022年第194期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文字丨周润霞 蔚成艳
图片丨蔚成艳
编辑丨蔚成艳
审核丨韩文晶 李治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