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荆小鹏 马雅玲:将生态检察融入诉源治理的路径探析
原文载于2022年《方圆专刊》
2021年2月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诉源治理做了全面部署。
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最突出的体现,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抓实。在诉源治理中,检察机关担负重要法治职责,作为直接参与者、监督保障者和法治意识引领者,在融入国家治理中依法能动履职,为诉源治理贡献检察力量。“生态检察”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在生态环境类犯罪的诉源治理上意义非凡、不可或缺。
生态检察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的必要性
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是生态检察终极目标的应有之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对照《意见》内容,系统治理、 依法治理、综合治理也是诉源治理的要求,二者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
生态检察基于公益诉讼检察发展而来,是检察机关着眼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专门领域检察工作,旨在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由简单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延伸到参与综合治理、开展宣传预防,从单纯打击犯罪上升为打击保护、修复补偿、源头治理并重,二者具有相同的终极目标。
将生态检察融入诉源治理的大格局中,是诉源治理的题中之义,也是生态检察的价值体现。生态检察作为检察工作新领域,想要取得长足高质量发展,就必须激发履职内生动力,聚焦诉源治理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实现诉前保护公益目的,达到诉前解决问题的“最佳司法状态”。
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是群众期盼生态检察发展的现实需要。生态检察守护人民美好生活,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中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改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有了新定义,在生态环境方面也有了新需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推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新要求也是生态检察发展的源头活水。
在生态检察履职实践中,案件办理在未造成重大影响时,检察机关就能及时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深入问题现场,走访群众,固定证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达到医治未病的效果。生态检察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发挥检察职能, 做好诉源治理前端化解、治未病,回应人民群众现实需求。
生态检察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面临的困境
检察人员业务素能急需提升。高质量履职的前提是拥有一支吃透拿准案件所涉及专业知识的高素质、高水平、专业化的检察队伍,而生态环境案件所涉及的专业知识错综交织,从耕地到河流到大气到野生动物保护……目前,检察人员素能与生态检察履职的需求还存在不匹配现象,面对一些专业化问题只能求助特邀检察官助理,只适应短期解决问题而非长远发展。
数字检察跟进制约。“智慧检务”这一大数据时代之“利器”在基层院的推进较为缓慢,人与物的配备都存在极大缺口,大多数基层院暂无配备专业化技术人才,生态检察数据平台也暂未建设,数字化赋能远远不够。现阶段数字检察建设水平不高限制了生态检察与政府公共大数据平台的对接,缩小了线索发现渠道,不利于类案监督理念的实现,制约了生态检察的发展。
生态检察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的新路径
一是构建“检察长+X”的组织结构。检察机关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扩大“朋友圈”。通过“检察长+林长”“检察长+河长”的协作机制,有力促进检察机关与林业局、河道办、自然资源局等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通过信息共享、问题线索移送、调查协作和技术支持、联合专项整治、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等,共同促进地域内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检察长+X”的组织结构, 切实促进协同治理、系统治理,守护群众蓝天青山碧水的美好生活,可达到诉源治理的内在要求。
二是构建“全流程案件办理+类案治理”的履职模式。建立专业团队,打破以往“四大检察”分部门履职的固有模式,避免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建立生态检察办案团队,促进“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建立刑事、行政、民事和生态检察“四合一”审查机制,基于法律责任的关联性,一并考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升办案质效。
纵向上构建一体化办案机制,充分利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上下联动解决问题。在生态环境案件办理中,可以充分发挥不同层级检察机关不同业务部门促进诉源治理的优势和独特作用,上级检察机关统筹协调、有力督导, 下级检察机关利用人员、地域优势充分调查、细致落实。
横向上与共域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兄弟院跨区域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合力保护,构筑共同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屏障。
坚持持续跟进监督理念,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以生态检察履职促进诉源治理的内在价值。对每个环节、每起案件跟进监督、持续监督、“回头看”,并对经过一定时期整改的已办结重点案件,重新抽样检查。
三是构建“检察引导+多元参与”的机制体系。《意见》强调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因此,应引导更多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促进有关易发、高发的系统性、领域性问题长效解决,形成“检察引导+多元参与”的机制体系,共同促进诉源治理。
要加强与行政职能部门沟通,形成长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公益保护为核心,以促进解决公益受损问题为目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坚持以 “督促之诉”有效化解行政机关的抵触,增进行政机关的理解认同,提升其依法行政的自觉,形成协同共治的合力。
要强化社会支持,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广诉前会商磋商、公开宣告等多种方式,落实“应听尽听”的公开听证原则;借助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党代表,利用“智慧外脑”学界专家,充分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调研论证、推动立法等方面的作用;借力新闻媒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激发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热情,促进生态公益损害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2022年第 261期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文字丨荆小鹏 马雅玲
编辑丨蔚成艳
审核丨荆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