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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类签证入境后离婚 华裔女子再婚绿卡被拒面临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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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王女士2004年以K3簽证入境美国,后来和当时的美国公民丈夫感情破裂,没能在美国国内调整身分;她虽和现在的公民丈夫再婚,但移民局以K类簽证入境不能通过第二个丈夫调整身分为由,拒绝了她的申请,还因此将其置于递解程序。


联邦最高法院日前关于Pereira v. Sessions案的判决,为王女士的案子带来曙光;因她的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简称NTA或I-862表格)上时间写的是「待定」(To Be Decided),不能使用「停止时间规则」(Stop-Time Rule),她可以累积在美连续居住的时间,从而申请「非永久居民取消递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Nonpermanent Residents)、即俗称的十年豁免绿卡。

王女士表示,她现在的丈夫也是公民,两人还有了两个孩子;2012年她通过一家律师楼递交绿卡申请,因当初是K类簽证入境,不能通过第二个丈夫在美国国内调整身分,被移民局拒绝,还因她逾期居留将其置于递解程序。

但王女士的出庭通知上只写了法院的地址,上庭时间是「待定」,且她收到出庭通知时在美只连续居住了八年;根据法院当时的解释,她的案子适用「停止时间规则」,即使之后上庭期间在美居住满十年,也不能申十年豁免绿卡;2015年她的案子还被行政关闭。

移民律师郑毅表示,「非永久居民取消递解出境」是1996年国会通过、1997年4月1日生效的「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责任法」(IIRIRA),提供给处在递解程序中的非永久居民的移民救济;被批准者有资格获得永久居民身分。

但因申十年豁免绿卡者必须满足出庭通知发出前,已在美连续居住至少十年的条件,而一旦出庭通知发出,连续居住的时间就停止计算,即「停止时间规则」生效;哪怕后来上庭的过程中达到十年,也没资格申十年豁免绿卡。

郑毅说,根据最高法院的最新解释,若王女士符合无犯罪纪录等十年豁免绿卡的其他申请条件,则可请求重新安排上庭、进而申请十年豁免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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