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律师观察:“杀人直播”会不会杀死直播?

2017-05-10 董文涛 数娱梦工厂


作者简介:

董文涛,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曾在上海法院任职法官多年,期间审理涉影视剧、小说、游戏、音乐、动漫等案件数百件。董文涛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包括影视娱乐、知识产权及争端解决,担任多家影视、游戏、动漫、网络平台等泛娱乐企业的法律顾问或项目顾问,多次受邀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新媒体、游戏、网络平台进行法律宣讲,助力锦天城斩获《商法》杂志(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16“娱乐及体育产业”大奖。

E-maildanieldong@allbrightlaw.com 


今年4月16日,美国男子史蒂夫·史蒂芬斯因与前女友分手,感觉自己“失去了一切”,于是采取极端手段报复社会,杀人泄愤,甚至将射杀七旬老人的视频发布至社交网站,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



近两年来,中国的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应用场景越来越多元,技术手段越来越成熟,从业主体和受众越来越广泛,直播平台数量也与日俱增。网络直播,是近两年来当之无愧的现象级“风口”。


然而,被风吹起来的,除了资本,还有“黄鳝门”、“风油精”等层出不穷的负面事件。此次美国“杀人直播”事件,更进一步引发我们对中国网络直播行业的思考。


1行业监管:持续加强 


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尽管在立法层级上仅为部门规章,但是,《规定》却是直播行业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规定》发布之后,国家网信办开展了全国范围的“网络直播平台专项治理”活动。根据最新官方数据,2017年第一季度,各地网信部门累计约谈网站322家,警告违法网站90家,会同通信主管部门取消违法网站许可或备案、关闭违法网站1232家,移送司法机关相关案件线索493件,依法关闭了“红杏直播”、“桃花直播”、“默默直播”、“蜜桃秀”、“酸果直播”等18家传播色情信息的违规直播APP应用平台。


政府对网络安全、网络环境净化的重视程度之高,可谓前所未有。“杀人直播”事件,无疑会进一步绷紧监管部门的神经,“网络直播平台专项治理”等类似监管举动或将持续进行。


2直播平台:优胜劣汰 


作为网络信息的入口,对平台的监管自然是网络监管的重点。《规定》共20个条文,涉及直播平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的竟有16条之多。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归纳下来,直播平台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四大方面:


1、相应合法资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平台主体责任:(1)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2)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制度;(3)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4)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5)新闻信息直播应设立总编辑,先审后发。 


3、发布者管理责任:实行直播发布者的认证备案;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和黑名单管理制度;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记录并保存60日直播发布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 


4、用户管理责任:实时管理评论、弹幕等互动环节,用户发布内容记录并保存60日。 



通常,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网络保护的语境下,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事前的信息审查义务。只有当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且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存在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或也没有理由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存在侵权行为,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注意义务”,并无“审查义务”。但是,在直播这个事情上,《规定》似乎往前多走了一步。直播平台是“守夜人”的角色,要有信息审核、值班巡查,新闻类的更是要“先审后发”。直播平台负有“审查义务”,承担第一道监管职责。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真正符合上述要求的直播平台,恐怕并不多。


比如视频监管。从未染指过视频内容的平台,恐怕很难在短时间内掌握相关过滤技术,而优酷、爱奇艺、腾讯等几大视频网站经过多年版权侵权诉讼的“洗礼”,早已长袖善舞,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视频过滤技术和机制,只需要将相关技术从点播视频领域扩展到直播视频领域,就可以实现合规化要求。


再比如,我们曾受某体育产业巨头委托针对某直播平台展开维权,该平台未经许可对委托方拥有相关权利的体育赛事进行直播。在对直播平台运营模式进行分析时,我们发现,该平台试图将自己包装为“仅提供网络服务”,但实际上却是在提供直播内容,它不仅是一个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直播平台,也是一个提供侵权内容的直播发布者,无论如何都难辞其咎。


随着监管的不断深入,直播平台将加快优胜劣汰,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与竞争格局。


3直播发布者:两极分化 


内容为王,是泛娱乐行业的根本特征。直播平台仅仅是一个渠道,没有精品内容,平台迟早会被淘汰。直播发布者,就是为直播平台提供内容的主体。


《规定》对直播发布者也提出了两大要求:1、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注明来源。2、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有的直播发布者,以此为业,属于大户,即所谓的“专业用户产生内容”(PUGC)。比如,经纪、文化公司签约大量网红主播,同时与直播平台签署合作协议。主播在直播间内通过唱歌、跳舞、聊天、打趣等秀场直播方式,吸引用户购买虚拟礼品打赏,最终,由直播平台与经纪、文化公司结算,而公司再与主播分成。当然,还有直播平台自行签约主播,此时,直播平台同时也是直播发布者。


有的直播发布者,并不以此为业,仅出于个人兴趣爱好,属于散户,即所谓的“普通用户产生内容”(UGC)。如果可以获得更多关注、流量和打赏的话,这些UGC也会成为PUGC,而那些无法获得粉丝的UGC,在孤芳自赏之后自然会慢慢销声匿迹。


4网络用户:重在自律


据美国《纽约时报》报道,平台撤下之前,“杀人直播”已被无数网络用户下载、截图和转发。如果说,直播发布者是不良内容的源头,直播平台因监管不力导致不良内容发布,那么,对外转发的网络用户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规定》虽然没有将网络用户作为规制重点,仅有1条针对网络用户,即“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网络用户可以任性而为。


理论上讲,如果网络用户明知直播存在反动、色情、暴力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仍然予以转发的,则网络用户应对其转发造成的扩散范围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网络用户明知直播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将直播下载、截图后重新上传网络的,则网络用户此时就变成了内容发布者(尽管不是一手发布,只是重新发布),应当承担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数娱梦工厂现已覆盖新浪微博、虎嗅、钛媒体、界面、百度百家、新浪创事纪、今日头条、搜狐、腾讯、网易、DT财经、艺恩、一点资讯等。

内容交流与资源合作请联系:

shuyumgc@126.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