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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实务】想收购美国非上市公司?先看看如何开展尽职调查

2016-05-13 中国贸促

如何成功收购美国一家非上市公司?首先来讲讲意向书。

初步商议。一般来讲,买卖双方可能通过投资银行找到彼此,或者因为业务交往彼此产生并购兴趣,或者买卖双方为并购目的直接找到彼此(包括卖方“拍卖”自身,这个程序比较特别,本文不单独谈)。双方开始就主要的商业条款进行初步商议,主要包括价格、成交前提条件、成交日期,还有一些相关核心条件,比如说原来的高管是否继续留下来任职、交易完成后卖主不得与公司竞争等。

初步共识。如果双方达成初步共识,那么双方会签署初步意向书。意向书除了保密条款、排他性条款等程序性条款有法律约束力,一般会明确规定商业条款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意向书的重要性。为什么本质上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大家谈判和起草时那么认真?原因很简单:此文件为整个交易定基调。以后双方一旦决定要交易,任何一方如果没有具体明确的实质性理由(比如尽职调查有重大意外发现),在道义上就很难单方面提出修改交易条件(特别是价格),至少很难使并购合同本身实质性地偏离意向书上的条款和条件。一般可通过意向书管中窥豹,对对方并购律师的职业水平和工作风格形成一个初步的评估与判断。

下面来说说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分工

意向书签字以后,买方就开始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商业和法律上的尽职调查。虽然意向书包括法律约束力的保密条款,但有时双方会另外签署保密协议。

财务和商务的尽职调查一般由客户自己或者由客户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律的尽职调查一般由并购律师主导,必要的话,由特别领域的律师辅助配合完成。比如收购目标是医药公司,就需要熟悉药物管理局法规的律师配合;又比如收购目标公司持有较有价值的房地产资产,就需要房地产法律师参与。

尽职调查程序

法律尽职调查初始,由律师和客户配合,根据被收购公司的具体情况列出尽责调查问卷,开出清单去索要目标公司的相关文件。卖方律师和卖方配合一道回答问卷上的问题,提供相应信息和文件。同时,卖方律师开始起草公司并购合同下的附录的公司披露函。比如,公司有哪些诉讼、重大合同、法律纠纷等,按照买主合理要求批露给买方。

买方律师把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或者书面报告(即尽职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自己的客户。买方律师向卖方要求对存疑的文件进行释疑,包括补充本来不完备的文件。这样两三个回合下来,买方律师一般就完成了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

买方必须全程与并购律师紧密合作,认真阅读尽职调查问卷和报告,提出实质性的补充和修改意见。很多情况下,买家比并购律师应该更了解自己的行业以及目标公司,更理解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某些潜在或者存在的问题的实质和重要程度。

尽职调查内容

法律尽职调查涵盖的内容很广泛,也因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异。通过法律尽职调查,买方一般要对以下内容有全面完整的理解:

(1)公司的合法存在;

(2)公司股权结构;

(3)有无对并购交易有可能形成制约,甚至能否决并购交易的股东和/或债权人、监管方;

(4)并购交易对公司与第三方现有关系的影响,比如公司的银行负债一般会因为并购加速到期;再比如,高管如果因为并购失去工作的话,“金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的价格是多少,也就是说,公司需要支付多少现金才能买断高管聘用协议期满之前的薪酬和其他权利;再比如,有无重大客户会因为公司易主有权终止合同等;

(5)公司重大资产,包括知识产权;

(6)公司重大合同契约;

(7)公司近期非常规交易,包括关联方交易;

(8)劳工状况;

(9)财务与税务状况,有无公司财务报表没有披露的债务或义务;

(10)诉讼以及其他法律和合规问题等。卖方要在公司披露函中批露重大实质内容,就是法律尽职调查发现的重大实质内容。

尽职调查重要性

如果尽职调查过程发现重大负面问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做出降低收购价格等等重大让步,甚至退出交易。所以尽职调查是并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有时候有些买方为了节省律师费,请不熟悉美国公司法的律师做美国公司的尽职调查,自我安慰地走一下过场,结果很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所以重大并购必须聘请既能和国内客户有效交流,又熟悉美国公司法的专业并购律师。

(中国贸易新闻网)

注:有关并购美国非上市公司的其他信息,“中国贸促“”将陆续更新,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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