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环境】“后BEPS时代”跨国企业何去何从?
德勤中国转让定价税务主管合伙人贺连堂称,42号公告是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国别报告”在中国落地的体现。
BEPS行动计划是由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研究制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反避税。OECD于2015年正式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的研究成果,其中第13项是国别报告。
“虽然中国不是OECD成员国,但是42号公告的发布表明,中国的反避税规定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贺连堂表示,现在的国际税收体系建立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基于税收协定与OECD的转换定价指南,主要解决的是税权与企业双重征税的问题。然而,部分全球知名的大公司却出现了双重不征税的问题。因此,现在迫切需要建立新的国际税收秩序,即重新划分税权以及解决双重不征税等问题。此次,OECD搭上G20的顺风车,G20首脑的背书与承诺将加速新的国际税收秩序的到来。
“4年前,对于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落实,当时的感觉像‘天方夜谭’,现在,第13项行动计划已经在中国落地实施了。”贺连堂表示,该42号公告也即国别申报,由中国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或其指定成员向中国的税务机关申报,再由中国的税务机关将信息自动交换至该跨国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这样的做法提高了企业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但是,这对跨国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即更多的信息披露、更复杂的内部信息整合流程、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更广阔的税务机关,这将使企业集团与海外的交易安排更加谨慎。同时,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会计年度更增加其申报的紧迫性。
针对上述要求,企业应如何应对?贺连堂建议,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报义务的判断;完成国别报告的模拟填写;根据模拟填写的结果,识别风险,制定调整对策;完成集团劳务、无形资产等商业模式优化调整;在2016年度关账前,对不合理交易及时进行调整。
贺连堂认为,到2016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将连续出台若干公告,更多的行动计划也会陆续在中国落地。
对于BEPS其他各项计划的实施,贺连堂表示,中国的企业很少有整个集团的税收战略与税收内控体系,而美国、日本等国家却有着完整应对的体系、充足的人才储备与完善的税收风险控制制度,这很值得我国企业借鉴。
“由于42号公告出台的时间不长,我们对于具体细节以及各国税务总局信息不甚了解。这次讲解使我们对42号公告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有充足的时间去做应对的准备。”一名国企的财务部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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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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