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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企业逃汇将被处以巨额罚单!

2017-06-12 中国贸促

5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从通报的违规案件看,这些企业利用伪造、变造的虚假单证或重复使用单证,虚构贸易背景,利用货物贸易、转口贸易、服务贸易等业务类型,实施逃汇。被通报的个人出于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利用分拆手段实施逃汇或非法套汇,或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

对此,外汇局开出了巨额罚单,总计达6033.74万元人民币。10个案件中,企业最高被处罚2281万元,个人最高被处罚100万元。从外汇局公布的违规案件中可以看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旦违反了外汇管理规定,都将受到处罚。

现将《通报》中涉及企业外汇违规的案件转载如下:

案例一: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订立高于市场价5倍至20倍的交易价格,先后1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1.19亿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28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7月,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勾结境内外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租船合约,伪造运费发票,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4506.9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7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全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进口贸易,重复使用合同和发票,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4笔,合计3967.70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重复使用已作废海关进口报关单,篡改报关单金额,套用其他公司进口报关单信息,伪造对应的合同和发票,虚构进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8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9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为逃避银行真实性审查,重复使用7份发票,分别在两家银行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3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1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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