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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注意:三部委共同发文,你不得不看!

2017-07-10 中国贸促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维护对外承包工程正常经营秩序,商务部网站7月5日发布了三大部委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商合发〔20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维护对外承包工程正常经营秩序,推动此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针对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出台了具体的行政处罚规定

内容如下










(向上滑动启阅)

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维护对外承包工程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合称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须在对外承包工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中央企业的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省级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 以下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一)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二)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报告。

  (三)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国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五)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六)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七)未按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未按规定存缴备用金。

  (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十)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十二)对外承包工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以下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处罚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生 命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六)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

  (七)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八)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或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九)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上述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依法实施处罚;对工程建设类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依法实施处罚。

  第七条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实施处罚。造成重大2F_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方面实施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依法实施处罚。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的精神,妥善处理境外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商务部应当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举报和投诉,并将举报和投诉在72小时内函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举报和投诉同时抄送外事主管部门;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并抄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在发现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72小时内,按照本规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向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送外事主管部门;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并抄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时限报送。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做出的对外承包工程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抄送同级外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由上述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对违法违规企业名称、受罚行为、处理依据和处罚内容等情况予以公布,备公众查询。对违法违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未做出终局性决定、裁定或判决的,不予或暂不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受到对外承包工程行政处罚的企业将纳入黑名单,不予享受国家对外承包工程等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商务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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