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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调整,这些你都知道了吗?

2017-11-09 中国贸促

10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51号公告,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

这会对企业造成哪些影响呢?快随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年限调整

[关税聚焦]

原有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为: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5年

根据最新公告,其他货物的监管年限调整为3年,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监管年限不变。

  

在这里需要提醒企业朋友们: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因此,该公告并非仅适用公告发布后放行的货物,而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于以往已经放行并仍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也适用本公告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减免税进口的其他货物在3年前就已放行,则有关货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管理

[关税聚焦]

一、根据海关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因此,企业可根据最新公告计算,是否还需提交相关报告书,避免做无用功。考虑到公告发布时间在10月份,建议2018年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时,将因本公告而解除监管的货物使用情况仍报告并作情况说明。

二、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不过,即便已不在海关监管期限,但企业仍要注意: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所以,请一定妥善保管好相关单证材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而此次年限调整,不影响上述规定执行。

友情提示

[关税聚焦]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是违反《海关法》的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是违反《海关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文:汪硕,制图:常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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