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特殊物品出入境,这项手续须先行!
老师,我是第一次代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报关业务,请问怎么办理相关手续?
报关前要先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下面请海关检疫医师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吧!
法律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
4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
监管类别
类 别 | 具体名录 |
微生物 | 医用微生物菌(毒)种以及样本,包括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用于人类医学领域微生物,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 |
人体组织 | 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细胞系、骨髓、人体分泌物、排泄物等 |
生物制品 | 来源于人或用于人类医学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
血液及其制品 | 人的全血、血浆、血清、血细胞以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者血细胞组分制品 |
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 |
申请人应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 |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1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2
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3
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4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5
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6
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7
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8
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a
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b
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2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流程图
1.
>>>申请<<<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申请人通过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http://tswp.customs.gov.cn)向目的地/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2.
>>>受理<<<
直属海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海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
>>>审查<<<
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
>>>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详见所在地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近年来,随着我国美容业的不断兴起,许多人选择从境外购买美容产品类特殊物品邮递或携带入境,却忽视了其在来源、保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如全国各地海关多次查获的非法入境人体胎盘素针剂,其提取自人体胎盘组织,可能携带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存在很大健康安全风险,属于海关严格检疫监管的生物制品,需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等相关材料方可入境。
全国各地海关多次查获非法入境特殊物品
为此,海关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邮寄或携带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特殊物品入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
(来源:海关发布,原标题《特殊物品出入境,检疫审批须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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