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明明按时交货,韩国客户却说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瞬间翻脸...
当一宗国际货物交易经选择目标市场、寻找交易对象、建立和发展客户关系、进行交易磋商这一系列洽商过程后,终于敲定了买卖,并着手签订进出口合同,但有的企业却在这一环节马失前蹄,在合同品名条款约定上掉链子。这时候该如何处理呢?
案
例
韩国KM公司向我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消合同并提出赔偿。
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公司的要求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商业惯例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
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商品品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常应具有的品质。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例如,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旦交货不符可能给卖方带来违约风险。
(小贴士:品名(Name of Commodity,Name of Goods),即商品的名称。指某种商品区别于其它商品的称呼或概念。它是贸易合同中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首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避免像上述案例一样不必要的纠纷,在约定商品品名时应注意:
商品的品名必须准确、具体,切忌作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免给履约造成麻烦。
商品的品名要统一,一种商品不能用几个名称,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名称,做到中英文名称精准一致和统一,若使用地方性名称,则需要双方就其含义取得共识。
约定品名要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条款,以免影响履约。
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品名选择不适当还会增加税收支出。不同商品名称描述可能被列入不同的海关税则分类,导致税率不同,比如对日出口卡车驾驶室和底盘,如果商品的品名写“部件”,关税为4%,如果写成“配置”,关税则为25%。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税率增加,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企业应当注意对品名的描述要在查询海关税则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当发生海外纠纷之时,可以寻求律回采取合法手段顺利解决问题,不限地域和时间,企业还可以通过平台的资信调查、合规报告、合同审查等服务来辨别商业陷阱和风险。
国际上为了便于对商品的统计征税时有共同的分类标准,在1950年,由联合国经济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其后,世界各主要贸易国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了《海关税则分类目录公约》(CCCN),又称《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CCN与 SITC对商品分类有所不同,为了避免采用不同目录分类在关税和贸易、运输中产生分歧,在上述两个规则的基础上,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编码制度)。该制度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目前各国的海关统计,普惠制待遇等都按H.S.进行。所以,我国在采用商品名称时,应与H.S.规定的品名相适应。
(来源:律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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