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题】《商标法》四十周年 | 回首来时路 再谱新华章——纪念《商标法》颁布40年
前言
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颁布40周年。作为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商标法》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40 年来,《商标法》的与时俱进历经四次修改,为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般而言,人们会以为我国的商标代理业务是随着《商标法》实施而逐渐形成并发展而来,但其实早在新中国百业待兴的上个世纪50 年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促会)就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了首家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并开始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见证了新中国商标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完善的全部历程。
一
新中国商标代理的先驱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务院(当时称中央政务院)于1950年8月28日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根据这个条例,全国建立了中央注册制度,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商标法规。同日,由中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根据《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与新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或者订立了商约的国家的公民可以在中国注册商标。随着新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与我国建立外交和/或贸易关系的国家越来越多,不少外国企业强烈要求在进行贸易往来时在我国能够获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考虑到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本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实施强制代理为各国普遍做法,在新中国尽早成立一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就成为当务之急。
当时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致函中国贸促会,提出:鉴于中国贸促会对外交往多,国外情况熟悉,希请中国贸促会担任此项工作。中国贸促会旋即同意并与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起向国务院请示。1957 年1 月17 日,国务院转发通知,明确外国企业来华申请商标注册须一律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中国贸促会根据该通知精神,在内部设立了“商标代理处”(即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的前身)。自此,我国第一个商标代理机构正式成立,独家代理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1963 年,根据对外贸易部的建议,中国贸促会商标代理处逐渐统一办理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在国外获得商标注册保护事宜。
值得一提的是,从1971年11月至1978年底,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到冲击,导致国内的商标注册审批和管理业务陷入了全面停滞。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商标代理处兼办了商标注册审批和管理业务,并接收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部注册商标档案、公章,组织两套班子分别从事商标代理和商标注册审批业务,并以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这不仅保证了我国商标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延续和发展,并且有效保护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整的注册商标档案,为我国商标事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历史性贡献。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中国贸促会派员全程参加了此次立法工作,并根据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被采纳。1983 年《商标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其中第29条还明确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和申请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理。” 1993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贸促会下设的专利代理部与商标代理部合并组建成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下称贸促会专商所),成为国内第一家综合性知识产权涉外代理事务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一方面,需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外资;另一方面,需要让自身产品走出国门推向世界,这都得益于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保护制度的保驾护航。如果没有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和制度,就难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品牌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我们不熟悉外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就不可能为国内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服务,从而有效地保护我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贸促会专商所积极为中外企业提供一视同仁的专业商标代理服务,并积极发挥自身独特的社会服务职能,始终是商标代理服务领域中具有国际知名度的领军机构之一,在行业内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贸促会专商所是中国商标代理事业的摇篮,是中国商标代理事业的开拓者、推动者和践行者。
二
六十五载岁月如歌
三
探索创新,砥砺前行
来源:《中华商标》2023年第3期,作者:龙传红,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
编辑:郭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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