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新三分类变革下境内家族信托发展现状及前景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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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利军、张慧敏
投稿及合作:wealthmagazin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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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首支家族信托产品落地。此后,各大信托机构纷纷进行业务布局,家族信托业开启了理论学习与概念推广的成长期,并迅速发展,形成一定业务规模。[1]自此,信托作为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帝国时期的古老制度,开始在我国的大地上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
时至今日,我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沉疴渐往,否泰相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家族信托业迎来了新的变化与机遇。
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37号文”)。37号文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定义,指出: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者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作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在此之前,虽然中国大陆第一单家族信托于2013年就已落地,但直至2018年该37号文发布,中央并未出台文件对家族信托进行明确规制。银保监会此举无疑带领家族信托行业进入了规模化、系统化的发展时期。
除此之外,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明确自然人可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进一步完善了继承制度,丰富了家族信托的设立方式,对家族信托的深化推动有重要意义。[2]
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务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变革新时代。此次信托业务分类改革将进一步厘清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要求,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引领,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制度优势和行业竞争优势,进而进一步推动家族信托高质量发展。
总体而言,在以《民法典》、《信托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架构背景之下,我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制度环境日趋完善。根据毕马威最近发布的《2023年信托业报告》中的统计数据,2018年37号文件发布后,我国家族信托迎来成长期。在2019年至2022年短短几年时间内,中国家族信托资产管理规模增长了56.7%,家族信托规模占信托规模的比例由0.4%上升至2%——家族信托行业正迎来蓬勃发展。[3]
随着家族信托业务的高速发展,各家信托公司纷纷入局。与此同时,在改革带来的竞争压力之下,行业发展质量与服务专业度和多元化正不断提升。信义文化逐步建立,以人为本、立足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需要和利益成为家族信托行业发展的新理念。个性化、定制化和差异化的服务更加突出。
01信托目的丰富化
随着制度背景日趋完善,改革事业方兴未艾。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业务模式日渐成熟,比起之前单纯的保值增值与单向传承,信托目的也更为丰富,涵盖了精准传承、风险隔离、特殊群体关怀、跨境传承规划和公益慈善等多种目的。当事人可以充分考虑自身需要,在专业人士帮助下运用信托工具灵活性进行产品结构、条款设置等方面创新设计,全方位实现跨生命周期财富管理安排。[4]
例如,由于信托具有名义权利与实际利益相分离的特点,对于行为能力受限、行为习惯不良和财产管理能力不足的特殊群体,当事人可以运用家族信托实现既满足其现实生活需求又能避免直接分配财产的目的。此外,在全球化浪潮席卷之下,移民与跨境资产配置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考虑到时间、精力等成本因素,遗嘱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家族信托便捷、高效的特点使其成为跨境财富规划中备受青睐的传承工具。
资产类型多元化
传统营业性信托中,资产多以资金形式出现,而财产权出现较少。但是,随着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与需求个性化的不断提升,家族信托中,信托资产类型不断丰富,除传统资金、应收账款、土地收益权外,还包含了公司股权、不动产、贵金属、艺术品等其他另类资产,使得客户能够根据自身财富配置状况灵活选择信托架构设计。[5]
例如,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专门艺术品家族信托,由受托人和委托人认可的保管机构提供保管场所,受托人可以按照委托人意愿,使用信托资金为作为信托财产的艺术品购买财产险。
分配方案灵活化
明确信托目的后,需要由受托人围绕信托目的规划相应的利益分配方案。与信托目的多样化相伴而生的,是分配方案设计灵活度的不断提升。通过受益人顺位安排、信托利益分配方式的设计,既可以有效防止家族纷争、保障家族和谐,也可以严格执行委托人意愿,实现灵活分配。[6]
目前,较为常见的分配选择包括并列分配与顺位分配、固定金额分配与浮动金额分配、固定频率分配与附条件分配和临时分配安排等。以固定金额分配与浮动金额分配为例,前者操作更加方便,执行度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但无法满足由于家族信托跨越多年而带来的风险抵抗和环境适应的需求。与之相比,后者可以根据实际经济环境变化灵活调整分配金额,从而保证信托目的实现。
回归业务本源,突出家族信托服务属性
根据“37号文”定义,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是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对于信托机构来说,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家族信托作为以个性化、客户中心化为特点的业务领域,结合家族财产配置和信托目的进行灵活架构设计、充分考虑委托人、受益人利益需求,成为各大信托机构抢占家族信托业务市场份额的不二法门。
此外,此次信托业务分类改革的一大亮点在于调整了资产服务信托与资产管理信托的顺序,即更加突出了前者的地位,透露出监管鼓励服务信托、回归信托制度本源的本意。在这一改革浪潮的推动之下,各家信托机构已经开启了服务化转型,将“服务”、“体系”、“能力”作为年度关键词,以委托人这一服务主体为出发点,打造财富规划、传承与管理计划。立足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建立真正的信义文化,以人为本,进一步为家族财富传承助力。
关注中国土壤,产品多元化助力开辟新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中国的家庭财富水平呈纺锤体形态分布已愈发明显。“中产阶级”成为我国社会构成中相当重要的群体。此次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新设“家庭信托服务”,以标准化产品为主,大大降低了信托设立门槛,更加迎合中产家庭投资习惯,为中产家庭的代际传承、养老保障、子女抚育保驾护航。
面对如此庞大的客户群体,家庭信托服务将成为信托机构的全新业务增长点,各大信托公司纷纷推出低门槛的入门级信托产品,以满足市场需要。家庭服务信托单件规模小、利润薄、目标客户长尾分散等特征对于信托公司的数字化能力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从而催生了信托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浪潮。《中国信托业金融科技应用发展报告(2021)》指出,2019~2021年信托行业科技累计投入60多亿元,平均投入增幅33%。相信未来,信托行业数字化转型在战略执行、治理水平与数据应用能力等方面都将获得进一步提升。
回应竞争压力,优化组织架构及团队专业度
与信托业务分类改革和家族信托业务规模爆发式增长相伴而生的,是各大信托机构纷纷入局,革新传统经营理念,摆脱发展路径依赖,抢占市场份额。改革带来了市场格局的震荡,市场竞争压力与日俱增,机构的组织架构与人员能力等“硬件设施”也需要一并升级。
一方面,由于家族信托的设计和运营综合了金融、法律、税务、科技、人力资源等多种职能,是名副其实的“交叉学科”,机构团队配置应满足综合性服务的要求,服务者不仅需要熟悉家族信托的功能、局限性和优劣势等情况以便于营销推动,更需要在税务、企业股权架构设计、财富传承、婚姻法等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以更深度贴合客户的复杂需求。[7]另一方面,在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之下,各大机构也纷纷开始探索金融科技在家族信托中的应用,进一步加大资源投资、组织建设和能力培养,家族信托行业由此开启了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与行业高质量发展相伴而生的是信托机构业务开展规范化、标准化能力的提升,从而使得家族信托作为传承工具更好地服务于财富管理。[8]
正视行业风险,长远发展亟待建立配套法律规范
自《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公开发布,至今已超过20年。此外,如上所述,《民法典》、银保监会37号文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颁布,都显现出中央规范行业行为、助推行业发展的决心。在此背景之下,家族信托的制度背景不断趋好,发展日新月异。
然而,当下,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建设远非完善,一些基础性问题和操作性指导问题均亟待解决——家族信托仍旧面临着不可小觑的法律困境。例如,虽然我们常常强调家族信托的税收优化功能,但是,我国并没有根据家族信托的特征建立针对性的税收制度,导致其实际运行中出现了可能重复征税的混乱现象。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信托会出现二次征税的问题,这不仅使得家族信托本身的税务优化功能无法体现,而且还会大大增加设立家族信托的成本,严重阻碍了家族信托行业的发展。[9]
因此,在家族信托行业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仍不完善的今天,我们在此呼吁,仍需正视行业风险,推动行业配套制度建设。我们也期待,随着家族信托配套制度的不断建设与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困境”能够得到解决,家族信托能够走上成熟发展的道路。
《信托三分类新规》政策性地向财富管理信托倾斜,鼓励资产服务信托从业者真正建立信义文化,去接触具体的人的生活需求,是一次以人为本的重要转向。除我们在前文重点关注的家族信托外,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和特殊需要信托领域也发生了重大变革。
01家庭服务信托
除弱化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地位外,如果要说《信托三分类新规》的另一大结晶,莫过于家庭服务信托这一业务类别的问世。
可以说,这一举动是如今亟需解决的养老需求与中产焦虑等社会问题直接对接的落地出口,其意义甚至不亚于信托业基础性法律的修订。
对于中产家庭而言,家庭服务信托设立门槛大幅较低,一百万的初始标准对中产富裕家庭敞开了大门。虽然没有处置巨额财富纠纷与家族企业经营风险的烦恼,也无需考虑、照顾大型家族中复杂的成员关系,但通过为委托人家庭设置财富隔离的“家庭账户”,家庭服务信托能够以专业化服务对家庭财富进行投资性管理(目前仅限于现金和公募产品受益权),实现保值和增值。同时,家庭服务信托还能在代际传承、养老保障、子女抚育等方面,凭借财产独立性与他益优势,有规划地分配、运用财富。相比其他选择,其无疑更具有隔离风险的独特价值,使中产家庭的财产更加安全、稳定。
对于信托机构而言,家庭服务信托也是具有契合性的全新业务增长点。伴随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财富管理需求不断增加,房地产行业的爆雷与外部环境的波动使得中产家庭在财富管理中对房产的投资偏好下降,伴随着老龄化危机的逐渐迫近,家庭服务信托产品的推出可能会更新一批中产家庭的投资与财富管理观念,家庭资产配置结构或因此发生变化。随“以客户为中心”的观念确立,信托机构服务水平提高,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和受益人需求的标准化家庭服务信托产品一经推出,有望颠覆未来财富管理格局。
但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正如五年起步的存续期限所限定:出于社会经济与家庭发展的稳定性考虑,家庭服务信托是一种长期财富管理产品,信托机构必须在标准化的协议中拟好长远性的规划,同时这意味着信托机构具有长期运营的专业能力,势必会倒逼着信托机构在三年整改过渡期中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与管理水平,对信托业整体监管是一件重大利好。
保险金信托
某种程度上,保险金信托属于保险业和信托业两个金融行业产品的叠加,在实务中也成为了一项广受客户认可的财富管理工具——以人寿保险管理人身风险,有利于缓释死亡风险、健康风险与老年风险发生时[10]给个人、家庭生活所带来的冲击和不利影响;而取得保险给付后的财富管理则有益于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有规划地保障财产的安全性。二者结合,优势互补,兼具利用保险杠杆功能、顺利传承家族财富的双重优势,能够实现1+1>2的效果。
现今,保险金信托业务在我国实务中已经历了从1.0、2.0到3.0版本的演化与跨越。
在1.0版本中,委托人先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而后再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当保单约定的赔付条件实现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管理,并向受益人分配作为信托财产的保险金。然而,这种做法也具有一定法律风险,即:投保人尚未缴纳完全部保费而意外先于被保险人去世,如投保人不存在其他意定安排,那么该保单就很可能会被作为投保人遗产而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处理,这样将直接导致保单失效,而保险金信托也因此难以实现。
为规避这一源自委托人方面的风险,2.0版本更进一步,在签订与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的合同后,将保单中的投保人与受益人同时变更为信托公司。这样一来,存续更加稳定的信托公司同时负担起缴纳保费、管理分配的职责,有效解决了1.0版本的缺陷。而此种模式下,整张保单都被纳入信托,也有效区隔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自有资产,使得信托财产独立性得到充分发挥。
3.0版本中,立足于资产配置的顶层规划,保险金信托成为家族信托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委托人先设立家族信托,并在家族信托中直接指令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与唯一受益人,由信托公司使用信托财产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缴纳保费。而保单约定的赔付条件一旦发生,保险金便被归入信托财产,信托公司遂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而管理、分配信托财产与收益,这样可以进一步发挥保险金信托在实现财富管理方面的作用,但由于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较高,这种模式目前还难以成为主流。
在三种保险金信托业务模式的背后,我们也可以看出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下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广阔前景。
而本次《信托三分类新规》对保险金信托进行了确认,并重申了委托人应为“单一自然人”或“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条件,也有助于提高操作规范性,进一步振奋保险金信托应用的市场信心。
遗嘱信托
作为在本次《信托三分类新规》中被确认的信托业务类型,其实早在2001年,我国《信托法》就已出现了“遗嘱信托”这一概念。而随时代发展,前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也在继承编重提遗嘱信托制度,正式将其明确作为我国公民财富传承的一项工具。
一方面,正如西方法谚:遗嘱信托是死者从坟墓中伸出的手。即使立遗嘱人已身故,其遗愿依然可在信托财产的管理、使用、分配中发挥作用,并对受益人作出行为引导。例如,若受益人考上知名大学,则由受托人支付一定的奖励金;若受益人成年后每跑完一次马拉松,则可获得相应的运动奖励。可见,遗嘱信托包含着高净值与超高净值人士在陪伴缺席的情形下,对受益人的长期温情。
另一方面,在高净值与超高净值人士的财富传承规划中,如存在意定继承人为离异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等“继承人较为弱势,无法掌控、管理信托财产”的场景,相较于一般遗嘱,遗嘱信托通过将遗产的控制、管理权转移给中立的第三方信托公司,能够有效避免可能的纠纷,具有独特价值。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信托法》与《民法典》就遗嘱信托生效时间所作的规定不一致,在实践中遗嘱信托还存在一定困惑。笔者团队认为:应当关注法律解释问题,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认定遗嘱信托不以受托人承诺作为遗嘱信托的成立要件,而自遗嘱生效时即可成立,这样有助于最大尊重委托人的意愿,符合制度功能。
特殊需要信托
作为财富管理信托的业务类型之一,在《信托三分类新规》中得到肯定的特殊需要信托正如文件中所述,以“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在我国实务中,特殊需要信托产品主要面向需要特殊关爱的群体而设计,意在扶持孤独症等心智障碍者家庭在生前身后事,纾解老残特殊家庭的生活、医疗养老、社会融合困境,在基于行为能力的监护制度之外,借助市场力量、整合优质服务资源,帮助特殊群体更有尊严地活着,具有较大社会意义。
此外,基于《信托三分类新规》对特殊需要信托的宽泛定义,在特殊群体之外,信托机构在设计信托产品时,还可以将特殊需要信托作为对客户所希望设立的其他信托类型的兜底肯定,将养老信托、艺术品信托、股权信托、税收筹划信托等作为信托业务类型。由此,在家族信托与家庭服务信托等一体化规划外,客户也可以根据自己对特殊功能的需要而选择单个信托产品,更显服务信托本质。
《信托三分类新规》发布,我国信托业务进入2.0版本。各金融机构也正在学习落实信托三分类的文件精神与规章制度。不久后,我们就能看到市面上众多全新资产服务信托类型的爆发,资产服务信托市场将迎来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11]总体而言,在现有法律框架以及当下如火如荼进行中的信托业务分类改革的影响之下,家族信托领域正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为了迎合客户需求,抢占市场份额,未来,家族信托行业将持续调整服务理念,摆脱传统路径依赖,努力回归以客户为本的服务本源;结合中国本土市场需求,开展产品业务创新;回应当下市场竞争压力,不断提升团队建设与人员素质。
据毕马威发布的《2023年信托业报告》预测,当下,国内体量庞大并且增长快速的高净值人群对家族信托的认可度持续升温;家族信托占信托业总规模的比例仅为2%,远低于成熟市场水平,发展空间显著。因此,家族信托业务的高速增长依然是未来3-5年的主基调。我们也期望家族信托行业能够抓住时代机遇,实现质的飞跃,期待见到一个更加多元、开放、成熟的家族信托市场。
-END-
作者介绍
黄利军
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家族办公室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著名财富管理及婚姻家事律师,资深财富风险管理专家。
常年担任多家国有银行总行、股份制银行总行私人银行法律顾问,同时还是中国诸多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等财富管理部门项目合作总负责人,是《法治日报》特聘律师。
连续四年获得“亚太财富论坛薪火奖优秀私人财富规划师”,先后获得中国最佳法律服务家族办公室奖、中国最佳财富传承方案大奖、中国最佳私人银行法律顾问金臻奖;上榜亚太财富2021、2022年度中国首席财富顾问榜单,并荣获家族财富传承领域TIPTOP顶级顾问殊荣。
张慧敏
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内婚姻家事、财富传承领域知名律师。
拥有10年以上婚姻继承诉讼及复杂民商事经济纠纷的争议解决经验,亲自代理主办涉家事及股权经济纠纷等诉讼案件600余起;担任国内多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总行私人银行以及多家保险公司、第三方财富机构法税顾问;经常受邀参与CCTV-12《律师来了》节目的录制、北京广播电台法制节目的采访,是《人民日报》律师专栏特聘律师、《法治日报》特聘律师库成员、《中国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上榜亚太财富2021、2022年度中国首席财富顾问榜单,并连续两年荣获法律服务领域TIPTOP顶级顾问殊荣。
参考文献
[1]参见《中国家族信托专题研究报告(一)》,载微信公众号“中国信托行业协会”,https://mp.weixin.qq.com/s/l9Rkl_8ojCHprUv1WWCQJQ。
[2]参见《股权/不动产信托起势,国内家族信托向多元化发展》,载微信公众号“飓风家族办公室”,https://mp.weixin.qq.com/s/WeTSpf2wxNAQbte_QSP-JQ。
[3]参见毕马威中国:《2023年信托业报告》。
[4]参见《中国家族信托专题研究报告(四)》,载微信公众号“中国信托行业协会”,https://mp.weixin.qq.com/s/JN_0gy_B-SwtKKgZKqbwMw。
[5]参见《中国家族信托专题研究报告(四)》,载微信公众号“中国信托行业协会”,https://mp.weixin.qq.com/s/JN_0gy_B-SwtKKgZKqbwMw。
[6]参见《中国家族信托专题研究报告(五)》,载微信公众号“中国信托行业协会”,https://mp.weixin.qq.com/s/DsLw5gvWIcIwystz_i2rGw。
[7]参见《毕马威发布《2023年信托业报告》:未来3—5年家族信托业务仍会高速增长》,载微信公众号“WEALTH财富管”,https://mp.weixin.qq.com/s/P1k92x0PcWlNMTEDVM1FiA。
[8]参见刘铁峰:《推进信托业数字化转型》,载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http://www.chinatrc.com.cn/contents/2023/3/15-0c018e1ebe52438189b21657735bbe45.html。
[9]参见《法律互联|家族信托法律问题浅析》,载微信公众号“众营链”,https://mp.weixin.qq.com/s/pWNlMtarDgRVivr1DevdGw。
[10]参见韩良、王帅锋:《保险金信托带给财富管理行业哪些深远影响》,载《当代金融家》杂志2023年第3期。
[11]参见黄利军、张慧敏:《大成研究 | 黄利军等:银保监会1号文发布:《信托三分类新规》或将颠覆未来财富管理格局?》,载微信公众号“大成律师事务所”,https://mp.weixin.qq.com/s/J9TEgqvYBZgdd2qdh5BF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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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财富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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