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离岸信托避税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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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策智库
智库导语
数字经济时代飞速发展的数字技术使信托财产转移和管理变得更加迅速和便利,离岸信托避税行为表现出新的特征,传统税收征管体系处理这一避税行为的难度进一步提升。
离岸信托利用数字货币课税空白转移资产、依托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隐匿应纳税所得额、使用与实体纳税身份相分离的数字化身份减少税负、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实现避税目的,因应这些挑战,我国税收治理模式亟待创新。
引言
离岸信托是一种典型的信托法律关系,由在岸地税收居民指定离岸地信托公司或机构作为受托人,该居民作为委托人将其名下的财产或资产转移至信托财产中,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由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管理和运作并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分配相应的福利或利益。
一方面,离岸信托是一种常见的财富规划和遗产管理工具,受托人以信托的形式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可以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资产安全,实现财富增值和传承。
另一方面,离岸信托自产生起就具备天然避税性质,离岸地优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隐私保密制度给委托人实现避税目的制造了肥沃的土壤,离岸信托受益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本国税收和法律的管辖,导致税收居民国针对该部分税收的税基被侵蚀,社会经济利益悄然流失。
当今世界已步入高速发展的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概念逐渐为人熟知。我国顺应全球趋势,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飞速发展的数字技术导致信托财产转移和管理变得更加容易,离岸信托避税行为出现新的特征,传统税制和征税模式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离岸信托避税问题的难度进一步提升。
第一,数字资产本身存在税收定性不明的问题,再包含于离岸信托法律关系之内,税收征管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第二,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为全球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进行跨境支付,却在市场国家没有固定的业务场所。此类高度数字化的跨国互联网公司可以相对容易地设置离岸信托,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或者低税收管辖区。
第三,从数字技术不断更新迭代发展的角度看,税务监管的分割性进一步加强[1]。 各国为抵御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泄露的风险,在制定境内税收政策的同时加强了涉税数据保护程度,如建立更严密的数据系统、设置防火墙等,故在岸地税务机关在获取本国税收居民在离岸地所设离岸信托的课税信息时,在调查取证、追征欠税时存在失灵[2]。
如何妥善解决数字经济时代离岸信托避税问题?
如何巧妙运用数字化优势推动离岸信托税收治理模式重塑,平衡财富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和社会进步?
是摆在税务监管面前,亟需解决的难题。
数字经济时代
离岸信托避税新特征
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离岸信托具有利用数字货币课税空白转移资产,依托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隐匿应纳税所得额,使用与实体纳税身份相分离的数字化身份减少税负,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实现避税目的等新特征。
这些特征都与数字经济时代不受地域限制的数据分析技术挂钩,使离岸信托更灵活地掩饰、隐瞒信托收益,而这些收益本属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范畴。
显然,具有新特征的离岸信托避税行为对现有税收征管体系造成了冲击。
01
利用数字货币课税空白
转移资产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离岸信托财产不仅限于传统货币或股权,典型数字资产如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加密货币也成为信托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重要对象。
数字货币有3个新型特征:
第一,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其交易和存储不需要银行这类中心化机构,当前不受监管和审查。
第二,数字货币交易趋向匿名化,离岸信托在交易过程中可以使用匿名的钱包地址,避免了交易信息被追踪的情况发生。
第三, 数字货币通常使用加密技术,使用隐私保护币种或者通过混币等方式隐藏资产交易记录,隐秘性极强。
离岸信托使用数字货币进行跨境支付,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快速、便捷、低成本的转账。
离岸信托委托人利用数字货币优势将资产转移至离岸账户,利用离岸账户实现资产管理和避税。
由于数字货币具备高度隐秘性和灵活性,目前从世界范围看仍存在很大程度的课税空白。
在大多数国家,数字货币并未被视为传统意义的货币,而是被视为数字资产,不受货币监管机构的监管。
日本 直接免除了虚拟货币交易消费税;
美国和加拿大 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为ICO (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数字币发行) 属于类似证券发行的行为并将数字货币认定为一种证券凭证;
新加坡、瑞士和澳大利亚 认为虚拟数字货币属于非证券类资产;
英国 将数字货币分为可代替纸币的法定数字货币和非法定范畴的非官方货币[3]。
虽然很多国家对数字货币作出了货币或资产性质的认定,但尚无针对数字货币的课税制度。
离岸信托买卖数字货币过程中的增值额是否要缴增值税?
以数字货币为形式的利润是否要缴所得税?
数字货币是否应当列入消费税范畴?
数字货币具有怎样的税法意义?
上述这些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离岸信托选择设立在数字货币定性不明的国家或地区,利用当地税收立法空白,使用数字货币作为交易媒介转移资产,在数字货币领域进行投资和经营,逃避了传统货币转移的监管和审查,在实现隐匿资产目的的同时,获得的利润也因数字货币的模糊概念而无需纳税。
02
依托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隐匿应纳税所得额
数字经济时代离岸信托利用虚拟资产的匿名性和不可追溯性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区块链技术决定了平台交易的高流动性,使虚拟交易的性质更加模糊,税务机关无法进行有效的税收监控,因而交易方取得了隐匿应纳税所得额的效果。
典型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有:
Binance
Coinbase
Huobi
Okcoin
Bitfinex
Kraken
这些平台提供多种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的交易服务,离岸信托公司可以通过数字资产托管、管理和保护等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资产管理方案。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理解为提供数字货币交易闭环服务的网络系统,它始于传统交易平台所承担的功能,自然也能因交易平台主要功能的变迁而改变[4]。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数字资产交易服务,交易记录可以被记录在分布式账本中,虚拟资产的发行、交易、支付、流通及存储均通过虚拟资产网络系统进行[5]。
整个系统具备数字化、网络化、虚拟化、平台化和智能化的特点,不由政府监管,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用户共同参与维护。
区块链网络层的非对称加密科技使各个节点彼此的资料共享必须用公钥、私钥等才可以通过验证[6],
经这种具有高度安全性的数据存储技术加持,离岸信托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极难被提取,而且交易业务在涉税标的、纳税主体方面认定模糊,若离岸信托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在此类平台上获得收益,应纳税所得额将不会被发现,进而有效实现了避税目的。
03
使用与实体纳税身份相分离的
数字化身份减少税负
数字化是数字经济时代最突出的特征,离岸信托使用数字化身份在虚拟世界进行交易并获得收益,有意隐藏现实中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纳税身份,以此减少了一部分纳税负担。
数字化身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一种身份验证和授权机制,可以指代各种形式的数字标识如数字证书、数字签名、区块链地址等。身份信息经过数字技术的包装,外界难以追溯其真实的受益人和资产来源。
离岸信托公司通过创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钱包地址、代币地址等虚拟身份,使资产所有人可以在数字世界中匿名或使用与真实身份分离的虚假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避免了在传统金融机构中交易所需的身份验证。
数字身份与真实身份通过数字技术有效分离,那么实体纳税身份在数字世界也不再适用。换言之,税务机关无法通过虚拟平台交易人的数字身份追溯到现实社会中所对应的纳税主体,税收征管环节发生了断裂。
在数字化身份基础上,离岸信托使用数字货币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中进行交易,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委托人将其所有的资产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充值到相应数字身份所有的虚拟钱包中,从事购买、投资、出售数字货币等交易,再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数字钱包的转账功能将数字货币通过数字化身份提现到离岸信托的实际账户中。
资产及其所有人、持有人身份在数字技术框架下的隐匿性和不可追溯性加剧了税务机关的监管和审查的困难程度。
04
利用跨境电子商务
实现避税目的
在数字经济时代下,离岸信托在财产管理过程中会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则差异,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交易,从而隐藏信托管理所产生的利润,甚至规避跨境交易应缴纳的关税。
许多国家为了吸引跨境电商的投资和经营,会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将现有税制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 允许各州在销售额低于10万美元的情况下免征销售税,无形商品和服务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7]。
离岸信托利用大数据模式下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在岸地企业将资产转移至设在税收优惠国家或地区的离岸信托中,再由该离岸信托在海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远程销售商品或服务给国内客户。
在整个过程中,离岸信托通过设立境外公司、与国内企业签订合同、在海外设立网站等方式,突破了传统交易的地域限制,享受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跨境收益。
近年来随着各国对电子商务领域法律规制关注程度的提升,欧盟和英国均废止了跨境电商低价值商品增值税减免税的规定,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同时也打击了跨境逃避税行为。然而仍存在很多税收政策极具优势的地区,如:
泽西岛和百慕大无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马恩岛和新加坡对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离岸信托在这些地区设立,本身就享有趋近无税的待遇,通过跨境电商所获得利润涉及的所得税也将得到豁免。
即使税收优惠取消, 税务机关在监控跨境数字企业交易活动时容易遇到较大阻碍,难以获取完整的税收信息[8]。
电商税收优惠和因数字技术导致的税收征管困难将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威胁。
综上,数字经济时代离岸信托的避税新特征与数字技术紧密联系,也因数字技术产生一系列对传统税制的挑战。我国尚未设置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解决离岸信托税收问题,运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助力数字化离岸信托税收征管存在制度空白,税务机关获取离岸信托的涉税数据能力欠缺,尚未构建离岸信托数字化登记和税收征管机制。
因此,面对离岸信托避税新特征带来的挑战,我国税收治理模式亟待重塑。
本文作者:
刘思璠,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本文编辑 & 排版:
财策智库 新媒体团队
参考文章:
[1]施正文,余鹏峰.财产管理功能下离岸信托的税法规制[J].税务研究,2022(1):81 - 87.
[2]余鹏峰.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立法完善———兼论《税收征管法》的修订[J].税务研究,2020(6):93 - 98.
[3]尹振涛. ICO监管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17(20):87 - 89.
[4]张超.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风险及其监管规则建构[J].财经论丛,2020(3):105 - 113.
[5]齐萌.香港虚拟资产监管经验及其启示[J].亚太经济,2020(4):135 - 141 + 152.
[6]蔡昭映.区块链技术重塑税收征管系统路径探讨[J].财会通讯,2022(14):143 - 147.
[7]董战山,谭伟,刘琳,等.跨境电商相关税收政策国际比较研究[J].国际税收,2022(7):58 - 67.
[8]秦思楠.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的挑战与对策研究[J].南方金融,2022(3):41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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