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原创 | 企业借贷法律实务中常见法律问题

2017-05-03 法商之家
点击法商之家  关注我

专注企业,追求极致,汇聚全国律师、专家、学者以及优良企业跨界合作。传递企业法讯,共享实用干货,对接中小企业法务需求,是企业总裁、企业法务、的必备法律助手。全国统一客服、律师咨询电话010-56210066

作者 | 张思星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注 | 本文摘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全书,系作者授权原创首发

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商业实践中,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常常需要面对因生产需要、投资经营或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进行借贷,而其中最为稳妥的方式便是向银行进行借贷。银行借贷要求较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并一般要求提供相应担保。

企业向银行借贷应当注意务必使用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可能会触犯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此外,还应及时偿还贷款,防止利息增长过快,负担增加,信用受损。还应尽量避免贷新偿旧的方式,以防欠款越来越多,最后难以控制。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企业与个人间借贷


由于银行借贷的要求较高,且往往需要等待一定的期限,部分企业在急需资金或自身并不符合银行借贷的要求时,会选择向个人进行借款。根据我国法律,企业与个人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应规定较为宽松,以意思自治为主,对于其借款期限、数额、以及利率并无太大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达成一致合意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即可视为有效。但为了防止高利贷的产生,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虽然认可企业与个人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对于以民间借贷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的行为排除在此列之外。因此,企业与个人间借贷应务必将自然人当事人控制在特定的范围内,数目不宜过多,防止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


根据《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属于企业借贷无效的情形,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间借贷


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的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热点,2015年以前,我国法律与相关政策为了便于金融制度的管理,普遍对企业间借贷持否定态度,不仅得不到支持,甚至还会受到罚款等处罚。但随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正式“解禁”。


(一)企业间借贷的一般规定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该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此,企业间借贷正式成为合法借贷,可以被认定为普通民间借贷,企业间借贷非法的年代就此结束。


(二)企业借贷何时不合法?


从上文中可以看到,相关法规在认可企业间借贷的同时,也规定了部分情况下企业间借贷不合法,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情形下不得认定为有效,这两条法律分别系合同因胁迫等原因无效以及企业转贷的情形。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企业间借贷的偿还


一般而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企业与企业间的借贷只在两企业间发生法律效果。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人格混同,导致债权人也可以像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主张债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同样,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版权声明

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无法查实原作者姓名,在这里深表歉意,版权属原作者所有;本文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若来源标注有误,敬请及时联系我们。


关注是一种学习,分享是一种美德。


长按二维码“识别”可关注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