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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小常识系列之一

2017-05-11 张思星律师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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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思星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小编语:近年来,资本市场异常火爆,不同的投融资方式,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 如何发现并预防这些风险,从而为自己的投融资行为提供有效的风险控制,以实现商业目的,这是投资之前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小编特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全书摘引了一些些知识和大家进行分享。


企业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我国加入WTO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全球化成为大趋势,许多企业在日常运转之外皆有富余,难免开始寻求投资渠道,联营、兼并甚至于外资合营等投资方式日益多样。然而,机遇总是与风险同在,我们无法预知市场,但必定也希望尽力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一)挑选合适的投资伙伴


都说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那么,减小风险的第一步就是躲开“猪一样的队友”。实际上,在商业实践中,成功企业的经营者都是聪明人,但难免存在一部分“聪明人”把小聪明用在了坑队友身上。我们怀着真诚与对方合作,对方却带着“有福同享,有难撒腿就跑”的念头来与我们“暂时联手”,最后只能吃个哑巴亏,对方已经杳无音讯。甚至有的合作方,其目的就在于骗取企业的资金,打着合作的幌子骗财,着实可恨。


挑选合作伙伴,首先就要考察对方的实际经济状况。通过可靠地渠道查询对方的注册资本,多方打探它的实际经营情况,而不能只听一家之言。甚至有时所谓的“中间人”为了促成合作,获得佣金,也会帮助对方隐瞒不利状况,切不可掉以轻心。


其次,要核实对方用以出资的财产是否为其自己的财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出资人(股东)应该以自己所有且没有权利瑕疵的财产作为出资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外资企业以租赁、借用财产或设有担保物权的财产予以出资,一旦市场环境变差,外资企业逃之夭夭。而其作为出资的财产却由于所有权属于他人或存在担保物权难以进行拍卖,无法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最后所有的债务均须中方一人承担。


因此,对于不使用现金出资的合作者,应当核实其用于出资的财产是否为本人所有且无瑕疵。


注意选择合法的出资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选择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在各出资方式中,货币出资自然是最为便利而稳妥的出资方式。但有时企业在资金不足以出资等情况下,会选择使用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予以出资,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方式的出资建立在出资财物或权利无瑕疵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应当确保这些财产上无担保物权等效力瑕疵,股权出资的还应保证对原企业已经全额出资。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务、信誉、自然人姓名等无形的物质不可以用于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有形实物也并非全部可以用于出资,可以看到,法律规定出资时特别点出了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由于土地只能属于国家和集体,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不可以用于出资的,万万不可受到某些农村集体的蛊惑而同意对方以土地出资进行联营。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兼并、收购时应当考量对方的债务


许多大型企业会选择兼并、收购与自己的经营范围相似的中小型企业,但兼并、收购带来的不仅仅是对方的厂房、效益和市场,同时带来的还有对方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合并前存在的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如今,许多企业都是外表光鲜,实际身后藏有大量的银行贷款与欠款,甚至有的企业将高层管理的个人挥霍也设为公司债务。因此,为防止收购的对象是一个“债务黑洞”,在进行兼并、收购前应当确切核实其财务往来,确定对方不存在巨额债务。


二、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时常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此时便要寻求融资。总体而言,企业融资主要采取银行融资与民间借贷两种方式进行。而融资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同于投资,它面对着非法集资罪、骗取贷款罪等刑事风险发生,对于这些刑事风险,本书另列单章予以论述,在此不进行一一赘述。


总而言之,企业对于银行融资,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务必不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避免触犯刑法,人财两失。


而对于民间借贷,最重要的原则则是“重质量而不重数量”。一定要将融资对象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切忌面向社会公众大规模进行融资活动,这种行为十分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罪,导致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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