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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裁判大数据解读增资协议(法商之家第43期)

2017-07-04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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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法商之家编辑部 

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主讲人:陈少军 律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少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盈科全国公司法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毕业于浙江大学民商法方向硕士,西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现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委员会、浙江省保险学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市安徽商会法务部部长。


陈少军律师的专业领域涉及: 企业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业务(前期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融资股权设置、合同签订履行过程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劳动人事风险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等),投融资与资本市场业务,企业商账催收业务。


为上海、杭州等地区多家公司常年提供顾问服务,股权设置及股权优化、新三板挂牌专项、融资专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等专项法律服务; 参与过多起股权转让纠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多起诉讼案件。


陈少军律师部分常年法律顾问及合作媒体栏目:杭州文广集团《今日汽车》、《小夏说车》、《汽车周末榜》栏目;杭州文广集团《房产零距离》栏目;杭州文广集团《民情观察室》;杭州文广集团《市民监督团》;浙江卫视教育科技频道《地产实一度》栏目;浙江影视娱乐频道;《浙江法制报》;《每日商报》。


内容概要


一、2016年度公司增资纠纷裁判数据统计


1、审判法院层级分布 


2、审判地区分布 


3、裁判结果


(1)一审案件裁判结果


(2)二审案件裁判结果


二、公司增资纠纷常见问题裁判意见


1、公司增资程序问题 


(1)公司未依法履行增资程序,股东有权选择申请确认其股东资格,或者放弃其股东资格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


(2)违规增资指的是股权比例的增加,而非出资额绝对值的增加


2、公司增资款问题


(1)虽只向个人账户打入入股款,但公司出具入股款收据后,可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增资入股合同关系 


(2)增资协议中设立某种条件成就后,增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退回投资款和相应利息的条款无效


(3)第三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增资扩股协议中低估或者高估作价,且在与合同相对方不能协商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形下,可起诉确认增资扩股协议的效力,而不能直接诉请解除协议


(4)公司购置并接收资产,但未支付相应对价,而是由新股东按照股 权比例支付价款,则新股东支付价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公司进行增资的行为


(5)原始股东的原始出资价值并不会因公司资产增加而相应增加


3、回购条款问题


(1)增资协议中约定回购条款的效力取决于该条款是否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2)股权回购款及其利息、违约金具体计算


(3)投资协议中设立股权回购款及其利息、违约金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无效


(4)列入资本公积金的款项不应作为股份回购的问题


4、其他


(1)《增资合同书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对赌条款”因不损害投融资双方的利益而合法有效


(2)公司基于对外偿债以及经营需要的原因而增资(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出资),股东无强制性缴纳义务


三、直播时间:2017年7月4日(本周二)20:00

 

四、听课费用:66元

 

五、报名方法:识别海报中的二维码,进入直播间,即可付费报名




可将活动海报分享给需要的朋友(详见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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