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张江 律师
来源 | 法律讲堂yunlvshi 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一、基本案情
A1公司和A2公司均系A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两分公司均领取了营业执照。2013年5月1日,A1公司从A2公司处租赁工程设备。2014年10月11日,A1公司与A2公司就租赁款达成结算协议,约定A1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前支付A2公司300万元的租赁款。2016年9月7日,A2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1公司支付300万元的租赁款。
二、争议焦点
同一总公司的两个分公司之间的财产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1、第一种意见认为,两分公司系适格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2、第二种意见认为,两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性,同属于一总公司,主体已混同,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持该意见。
三、法理分析
1、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A1公司和A2公司既可以以原告身份参加民事诉讼,也可以以被告身份参加民事诉讼。
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性。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字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3)、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四、作者观点
作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两分公司系适格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理由如下:
1、人民法院应严格适用法律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不能变相地创设法律。
2、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既然肯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尊重,而不能变相地予以剥夺。
3、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对于本案,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则将导致当事人无处主张权利的后果,此种做法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4、不能将审判和执行混为一谈。本案中,两分公司的资产在事实上可能已经混同,但这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查明具体的案件事实,不能将后续的执行问题与前期的审判问题混为一谈。
因此,在本案中,两分公司系适格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10-56210066,我们会安排【法商之家】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商之家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 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商之家】:
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投融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并购上市、以及各种资源对接、信息共享等服务。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商”,做一名懂法的商人。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法商之家”解决,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