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法律干货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9号:
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贸易有限公司诉蒋XX、王XX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甲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诉称:其向被告乙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供应钢材,乙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XX、蒋XX和王XX为乙公司的股东,乙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甲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XX、蒋XX和王XX应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甲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XX、蒋XX和王XX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蒋XX、王XX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乙公司的经营管理;2.乙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XX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乙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XX、王XX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乙公司财产灭失;4.蒋XX、王XX也曾委托律师对乙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乙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XX、王XX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甲公司对蒋XX、王XX的诉讼请求。
被告乙公司、房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乙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房XX、蒋XX和王XX为乙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乙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乙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乙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一、乙公司偿付甲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房XX、蒋XX和王XX对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蒋XX、王XX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甲公司按约供货后,乙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XX、蒋XX和王XX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应在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XX、蒋XX和王XX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乙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XX、蒋XX和王XX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XX、王XX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XX、王XX在乙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乙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XX、王XX辩称乙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乙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乙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乙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乙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乙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乙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XX、王XX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蒋XX、王XX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XX、王XX欲对乙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乙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
据此,不能认定蒋XX、王XX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蒋XX、王XX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10-56210066,我们会安排【法商之家】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商之家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 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商之家】:
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投融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并购上市、以及各种资源对接、信息共享等服务。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商”,做一名懂法的商人。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法商之家”解决,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