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通常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应当自行承担,所以用人单位自然就不会主动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因工受伤的劳动者该怎么呢?
为了帮助劳动者依法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归纳了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必须知道的六项攻略:
十种应当认定工伤(含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种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谁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受理机关和时限;
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工伤认定结论的做出。
劳动者首先应该知道法律规定了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有足够底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律规定中强调的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还有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是所有的符合前述十种情形的都一定认定工伤,打铁尚需自身硬,申请工伤认定前,应该找找自己有没有下列三种毛病。如果有,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上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包括三类:
(一)用人单位;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三)工会组织。
显然自行申请认定工伤的主体是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这一范围都包括哪些人呢?
工伤职工当然系指其本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工伤职工的近亲属是指:工伤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前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四、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向区、县或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超过了规定的申请时限,将无法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是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是指区、县、或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的工伤部门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因此,如果职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且之后在法院起诉再上诉的,则劳动仲裁、法院诉讼一审、二审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也就是说如果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注册在北京市朝阳区,则应当向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需要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哪个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立的社保账户并交纳的社会保险,就由该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工伤认定申请事项;如未开设社会保险账户,一般应当由工商登记地或实际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也没有申请时限延长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也就是说有正常的法定理由,超过一年未申请的,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职工个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应到用人单位登记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按照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供如下材料:
(1)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报酬领取证明等);
(2)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北京地区一般要求诊断证明必须加盖医院的诊断专用章;
(3)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证明材料;
(5)二寸照片1张;
(6)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7)受伤经过简述。
如果工伤类型不同,提交的材料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因暴力伤害而下落不明的,则需要提交司法部门的裁定书;属于见义勇为的,需要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不能少,不能错,不能违法获取,不能轻易重叠使用,否则易对认定工伤不利。
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过程中发生申请材料不全的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场或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收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在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方式主要有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两名工作人员去事故现场查看,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同时,询问受伤职工的工友,以便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申请人主张工伤,但用人单位认为受伤职工不属于工伤,应对不属于工伤的原因进行举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经过工伤认定,并取得《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那么您在病情稳定后可以申请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级别后,您就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