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员工不同意调整工作时间遭辞退,能获赔吗?

2017-08-15 法商之家
点击法商之家  关注我专注企业、商事,追求极致,汇聚全国律师、专家、学者以及优良企业跨界合作。传递企业法讯,共享实用干货,对接中小企业法务需求,是企业总裁、企业法务、的必备法律助手。全国统一客服、律师咨询电话010-56210066

来源 | 上海一中院作者 | 敖颖婕 熊凡凡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安排劳动者调动工作时间吗?劳动者不同意时,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案情介绍


小芳是上海某公司品质管理部门职工,本来做行政工作,每周5天,每天8小时。2014年9月,因同部门一位女职工休产假,小芳被调去做检测工作,工作时间变成了三班倒。小芳对之十分不满,于同年10月8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动。2天后,公司答复小芳可以只安排早中班,一周一轮换;同时出具《警告书》给予小芳书面警告。小芳认为该答复没有说明调动理由,于10月13日再次提出异议。


10月21日,公司答复称再次调整安排小芳只上白班,自8时至17时。小芳仍不同意公司安排,公司遂于10月28日给予小芳书面严重警告。不到一周,小芳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小芳不服从上司指令,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工作达一个月以上,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遭受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同年11月1日,小芳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月,小芳的仲裁请求被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小芳起诉到了法院。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判断,虽然小芳工作调动前后的工资水平没有明显变化,但工作时间却变成了三班倒,劳动合同履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小芳完全有理由不接受调整。公司两次发出警告书的理由明显不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明显的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万余元。


公司则坚持认为小芳应当服从合理范围的工作调动,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上海一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调动岗位时没有和小芳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合理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据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以案释法

问:小芳提出的异议有道理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公司将小芳从行政岗位调到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也变成了三班倒,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已发生重大变化,却并没有征得小芳的同意。依据上述规定,小芳有理由不接受公司的调动安排。因此,小芳提出异议的行为是合理的。

 

问:劳动争议纠纷中,该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答: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的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小芳的劳动合同,就应对解除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公司既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自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10-56210066,我们会安排【法商之家】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商之家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 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商之家】:

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投融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并购上市、以及各种资源对接、信息共享等服务。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商”,做一名懂法的商人。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法商之家”解决,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