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廖强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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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司法解释(四)》”)于2017年8月28日发布,并于2017年9月1日正式生效。该司法解释历时五年,可以说千呼万唤始出来。
《司法解释(四)》共27条,其中7个条文涉及“股权优先购买权”。《司法解释(四)》出台之前,《公司法》仅有两个条文对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较为概括与简单,实践中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并没有具体规定。《司法解释(四)》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细化与澄清,提高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基于此,本文就《公司法》与《司法解释(四)》中涉及优先购买权的9个条文以可视化方式进行梳理和呈现,以期更加明晰和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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