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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14项)法律依据及计算公式(建议收藏)

2017-09-14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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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 东方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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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损害赔偿项目 


1. 医疗费


民通意见:144.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


第19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 误工费


民通意见:143.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 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 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3. 护理费


民通意见:145. 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已被人损解释21条新标准替代)。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


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计算公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4. 交通费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


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 住宿费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


第23条第2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计算公式:


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标准确定。


6. 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


第23条第1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7. 营养费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


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残疾赔偿项目 


8. 残疾赔偿金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伤残系数确定:1级伤残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则以10%比例依递减)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


多等级伤残简易计算公式: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河北省2017年赔偿数据


一级伤残:城镇28249元×20年×100%=564980元;农村11919元×20年×100%=238380元


9. 残疾辅助器具费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死亡赔偿项目 


10. 死亡赔偿金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


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最少5年。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


第 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计算公式:


(1) 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12. 精神抚慰金


13. 丧葬费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14.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


第17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计算公式:


参考以上相关项目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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