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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员工向你辞职时,你得让他们这样写辞职申请书

2017-12-18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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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

来源 | 飞劳动法(授权法商之家发布)

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怎么让员工按你的要求写,那是另外一个话题,如果人家愿意按你的要求写,你都没有让人家这样写,那就是你的错了。


一、离职原因越少越好,一个最好。


离职原因能写“个人原因”就不要写其他原因了。


尤其是不能写如下的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员工入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不能有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有些老司机的下列离职事由,也是不能收货的:


1、写经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金的);


2、写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没写明哪方提出,单位的风险可不小)


3、把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一些情形塞进去(虽然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上单位解除的理由,员工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祖国这么大,各地裁判标准可不同一),单位也有风险。


二、已结清的权利越多越好,一个都不能少。


能将“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周末加班费、平时加班费、年休假未休加班费、高温津贴、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奖金” 等已支付(各地律师还要看一下自己地区的政策,尽量写上,比如有些地方取暖费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五险一金、经济补偿”等无争议情形声明的,就一定要一个都不能少,越多越好(单位都应该有这样的格式内容文件吧,如果担心格式条款合法性、合理性不被认可,可以让员工手写)


如果你给的钱足够多的,你就每一项的金额都列明吧。


三、万能的免责声明,可不能少。


万能的免责声明:本人再无任何未结清的权利、款项,本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


有了这句话,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的。


不过万能免责声明很多时候也不灵。


比如工伤和职业病的,员工无论是以什么理由辞职的,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缴纳工伤保险的,就得由单位来付这部分费用了),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公平合理、照顾弱者以及常理上等等来看,员工不可能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所以如果存在这种情形的,无论是员工怎么申请离职的,这款还是给了吧。


当然,这种特殊的款项,怎么能没有留下协议或收条作为已足额给付的依据呢?

四、写清楚离职时间。


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形成权,作出了表示即生效。但员工什么时候离职,这点很重要(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或试用期内没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单位损失的,是需要赔偿的),所以辞职申请书/通知书中,要说明拟离职的日期。


五、你们企业也要搞清楚你是谁?


(一)你们是不是分支机构。


如果你们只是分支机构,那么记得也把上级机构的权利业务给切割了,不要留有手尾。


总公司和子公司是独立用工关系,这些也要相互厘清。


(二)你们是不是劳务派遣单位。


记得把你们的客户—用工单位写上,千万不要用人单位的责任免了,用工单位的责任却没有免除。


(三)你们是不是业务发包相对方。


让员工也说明,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着不慎,员工告发包方,你们恐怕也难安。


小贴士如果员工提前申请离职的,人家不肯声明放弃年休假或年休假已享受的,赶紧在这个月的提前告知期内给安排了,反正要离职的心也不在这里了,就休假去吧,还可以避免三倍的工资。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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