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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写错劳动合同,这个HR差点赔了21万!

2018-01-31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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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骏伯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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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试用期遭公司辞退,A先生拿着劳动合同状告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要求赔偿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


原来,公司HR在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时,手一哆嗦,将月工资9700元误写成了97000元。这个场景怎么这么熟悉……

 

事情发生在上海,当地人民法院后来经审理查明,工资书写系HR笔误驳回了A先生要求赔偿工资差额的诉求。同时,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A先生10230元。

 

事情并没有结束,公司对于这样的判决是不服的,继续起诉,公司认为:

 

1.合同中写明试用期工资97000元/月系笔误,之前两个多月一直按9700元/月的标准发放工资,A先生从未提出异议,故不存在差额。


2.A先生故意隐瞒学历。其实际为技校毕业,但简历上学历填写为本科,员工登记表填写为大专。


3.A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曾与其进行过沟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A先生则辩称,公司并未按合同足额发放两个多月的工资,且自己不存在隐瞒学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劳动合同为公司单方解除,并未协商一致。

 

很显然双方的说法并不一致,这就有点……

 

试用期工资标准成争议点

 

针对双方试用期工资标准存在的争议,法院认为:


一、根据常理,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般小于或等于转正后的工资,合同中载明的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10倍,显然有违一般社会认知。


二、公司实际按照97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A先生两个多月的工资后,A先生未曾向公司提出异议,也并未向法院提供应获得高额工资的合理依据。故公司97000元/月系笔误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差额。


三、针对劳动合同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的争议,法院从公司提供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来看,上面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仅为其单方表达,A先生在“接收人”处签字署期仅表示收到该份通知书,故法院确认公司单方解除了与A先生的劳动合同。

 

事情到这里基本也就真相大白了,但是记性好的盆友可能还惦记着两件事:

 

A先生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学历的情形?

 

经查明,A先生虽不符合公司招聘广告中的学历要求,且前后登记的学历不一,但其入职时曾提交了真实学历证书,公司也确认知晓A先生的学历情况并决定予以录用,可见其并没有故意隐瞒学历。

 

A先生是否不符合试用期内录用条件?

 

公司虽提供了A先生试用期间的工作认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过明确约定,也未证明该岗位相应的考核标准等具体情形。故公司解除与A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依据,系违法解除。

 

其实类似的案例在职场中并不少见,借助这个案例,希望不管是HR还是公司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有问题的话千万不要签字,也不要口头订正,而是及时将其更换成准确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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