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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身边的那些法律问题(二)

2017-07-21 东胜区司法局

    1.什么是国体? 我国的国体是什么?其本质特征有哪些?

    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2.什么是政体?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3.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4.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5.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6.拒绝赡养老人的不孝子,有权继承财产吗?

     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3)项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由此可见,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在上述法定的情形下,其他继承人可以依据此条的规定主张其丧失继承权。至于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7.“过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8.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见,立遗嘱人可以自由依法处分其个人财产,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9.问:汽车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我被一辆汽车撞伤,后来发现该汽车原来的出卖人只是将车辆交给买主使用,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在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即买主承担。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 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通常,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把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综合起来,作为认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但是,如果车辆存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10.跟好友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还需要支付利息吗?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当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时候,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所以如果出借方想让借款方支付利息,一定要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否则是不会收到利息的。

    11.问:下班途中被撞伤是否属于工伤?

    我在某厂上班,工厂一直没有给我缴纳工伤保险。今年6月我下班后骑摩托车离厂回住处时,在国道上被轿车碰撞致伤。共花去医药费4000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主要责任。经调解轿车司机支付了1500元药费。我认为自己是工伤,为此要求工厂报销另2500元医药费。厂以我负主要责任为由,认为不是工伤, 拒绝支付。请问,我的伤究竟是否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工厂以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由,认为不是工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否属于物业的共用部位?

     关于这个问题,有以下三种情况:

    a.地下车库已有开发商办理了产权证,产权就是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自由处分。

    b.如果没有办理产权证,就看地下车库有没有被计算入公摊的建筑面积。如果被计算进去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没有,应归开发商所有。

    c.如果地下车库属于人防工程,则产权属于国家,但收益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1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业主或业委会如何维权?

    如果大多数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业委会有三种方式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一、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以便物业公司发现不足,进而提高服务质量;第二、业委会召集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业委会或业主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14.问:我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了几盒韩国代购的睡眠面膜,其发布的商品照片与官网上的一致,但是我收到的商品实物和照片严重不符,后来通过刷二维码才知道这款面膜是假货,我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
     微信“朋友圈”与淘宝等网店卖东西不同,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因此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而只能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你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要求退货,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你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核实卖家的身份信息,提供与卖家的聊天记录和银行汇款凭证等。
     15.我给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跟我说我买的是“全险”,现在发生交通事故,还需要赔钱吗?
     在车主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一般会明确约定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费用、因事故引起的伤残鉴定费、案件诉讼费等是保险公司不承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使车主投保的是“全险”,部分费用是可以经过约定确定承担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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