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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保单业务的影响系列文章之一 | 如何认定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配偶投保

2016-06-24 卓信律师
  夫妻保单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为投保人,以另一方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夫妻之间互相投保且约定在特定情形下豁免保险费,在保险公司的宣传营销中,这是一大卖点。夫妻保单属于典型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保单,而且在人寿保险业务中占有较高的比重,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有相当一部分规定是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保单的内容。因此,笔者尝试以夫妻保单为例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并对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提出一些建议。


如何认定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配偶投保

作者:文桃丽律师


  夫妻之间互相投保的产品多数含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险种,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两种纠纷:一种是保险公司在一些案件中以“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拒赔;另一种是在投资连结保险中,因为保单理财未达到预期收益,投保人以“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而这两种纠纷背后,并不一定就是“被保险人不同意并/或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如下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对于死亡保险的同意及认可作出了规范。


笔者提醒保险公司注意


(一)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配偶投保的时间点既可以是合同订立时,也可以是合同订立后。


  该条规定认可了作为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其配偶投保,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法律赋予了被保险人的“逆选择权”。毫无疑问,逆选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承保风险以及保单运作管理的风险提高。


(二)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配偶投保的形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例如:

  1、夫妻双方互相代签名,被保险人明知而无异议的。

  2、被保险人同意配偶指定的受益人的。

  3、被保险人本人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合同的相关情况。

  4、被保险人本人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保险金。

  5、被保险人本人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人、银行账户、地址、电话等信息进行保全变更的。


  如前所述,既然“同意及认可”的意思表示可以事后作出,所以,对于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能够在合同订立时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配偶投保证据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注意在承保后留意保单运作的各种异常情况,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于通过各种途径知晓的被保险人没有明确地“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案件,应要求被保险人签订补充说明书,尽可能将“口头形式”、非纸质形式转化为传统的纸质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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