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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青海法律援助

咨  询

2014年5月,高宏从崔晶处承包凤河孔雀城小区多栋住宅楼地暖安装工程施工,并负责提供清工,工价款为每平米3.70元。2015年5月,高宏完成上述住宅楼地暖安装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2016年2月6日,高宏和崔晶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高宏工人工资40627元整,肆万零陆佰贰拾柒元整,在2016年阴历6月底给清,提前找我,付不清,一月加5%,欠款人崔晶,身份证,2016年2月6日”。到期后,经高宏催要,崔晶未偿还欠款。怎么办?

律师解答

高宏和崔晶约定由高宏承包凤河孔雀城小区的多栋住宅楼地暖安装工程施工,高宏已依约完成地暖安装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经双方结算,崔晶欠付高宏工程款40627元。高宏要求崔晶偿还工程款40627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高宏和崔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阴历6月底,但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超出法律的规定,崔晶应自还款期限到期之日即2016年8月3日(2016年农历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向高宏支付违约金。

律师提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崔晶偿还原告高宏工程款4062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本金40627元,自2016年8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来源:青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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