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

(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统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 矿产资源统计

  第五条 矿产资源统计调查计划,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报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全国矿产资源统计信息,由自然资源部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矿产资源统计,应当使用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订并经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其填报说明。

  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包括采矿权人和矿山(油气田)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采选技术指标、矿产组分和质量指标、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等内容。

  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等的统计另行规定。

  第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但油气矿产以油田、气田为基本统计单元。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开采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自然资源部。

  第九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和采矿权人直接报送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自然资源部。

  第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一)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

  (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

  (三)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

  (四)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应当如实、准确、全面、及时,并符合统计核查、检测和计算等方面的规定,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数据库的管理。

  上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应当附具统一要求的电子文本。

  全国矿产资源统计数据库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定。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抽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要求保密的矿产资源统计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统计信息,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承担统计工作,定期对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3日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自然资源部

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是财政部首批PPP项目咨询机构库,2005年8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十余年来尚和秉承“崇尚法治、和合共赢”的“尚贤和合”执业理念。尚和律师专注于“土地法务、PPP法务、日常法务、政策红利”四大法律服务专业领域,为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层次客户提供“四大”专业领域所涉及的诉讼和非诉讼律师服务。

土地法务专业;尚和首创律师专业之一,是指围绕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规划、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开发、土地入股、土地金融、土地登记、土地权属等域涉及土地法律纠纷而提供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和非诉讼专业律师代理服务。

PPP法务是尚和在律师界的首创专业,是第一次在国内提出PPP法务概念的机构。结合尚和土地法务基础,专业为政府提供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执行等程序中涉及的策划、编制等项目工作。先后编制了30余个PPP项目实施方案和采购方案,并提供了法律服务。并成功在全国各地优秀律师中培训出30余名专家级PPP法律专家,并创新成立了PPP法务项目合伙人机制。尚和律师将以一带一路、京津冀一体化、长三角城市集群等国家级经济发展战略为依托,为政府、社会资本提供优质的PPP项目法律服务。

政策服务专业:尚和首创律师专业之一,是指律师通过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制定发布的针对产业、行业发展、调控的有关创业、研发、投资、运营、管理等环节的财政补贴、奖励;信贷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研究、梳理。通过云平台逻辑运算技术将政策性红利分行业、分领域、分地域系统的提供给客户利用,组织专业政策辅导专家进行一对一客户辅导,为客户获得政策红利提供全程协助和代理服务。

日常法务专业:按照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类别编制公司所需日常法律需求服务产品,运用云平台储存、运算技术,将法律服务产品按照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及时提供给客户体验和使用,由使用者采购付费,产品供应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通过标准化产品服务降低企业法律事务支出成本,通过产品销售信息的储存、计算及时为客户提供风险防范措施和方案,提高客户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

尚和律所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央企、集团公司、优秀企业、创业孵化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园区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客户涵盖政府、政府部门、地产、制造、商业、公共事业、金融、投资、高新科技等领域,遍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尚和律所与客户共同成长!一同走向成功!共享美好明天!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