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含电影票】说好的工资突然缩水了?!公司却说······
上班前明明确定试用期工资为2500,
转正后为3000,
公司却把工资一降再降,
不签订劳动合同,
社保也只买了两个月,
发现怀孕后公司还准备将其强制调岗!
冯小姐的经历可以说是一波三折!
具体到底什么情况?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
案件回顾
冯女士于2017年5月22日入职佛山某单位处,从事外贸业务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仅于2018年2月至3月期间为冯女士购买社会保险。
面试时双方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及满勤奖构成,试用期期间基本工资为2500元,转正后基本工资为3000元。
在职期间,单位实行单休制,并且冯女士在法定节假日及周日仍需轮流值班。
在冯女士询问请假的工资如何扣除时,单位罔顾冯女士月实际用工天数,告知其按照21.75天计算。
而后在职期间单位单方改变工资结构,将试用期和转正后得基本工资分别降为2000元和2500元,在2018年1月再次将转正后的基本工资降为2000元。
此时冯女士已怀有身孕并已被单位获悉,但单位却在三月突然告知其必须调动到异地(仍在佛山市内)上班,否则在四月停止为其购买社保。
冯女士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向工会寻求法律援助,请求确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要求单位支付应依法支付但仍未支付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现在,问题来了: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冯女士能否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禅工君科普时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用工时间确定而非按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开始上班的那一天。因此,冯女士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冯女士可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那么,公司单方调岗(仍在佛山市内),
否则在四月停止为冯女士购买社保,
是否合法?
禅工君科普时间: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之第三项规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公司对冯女士进行市内工作岗位调动,并且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往返,原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合同应继续履行。
冯女士怀有身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但冯女士不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因个人原因离职。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冯女士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其补偿金,也无需在四月继续为其购买社保。
禅工妹
冯小姐的很多遭遇都可以称得上是我们在职场生涯中的“雷点”,如果大家在职场中也遭遇了这些“职场陷阱”,记得及时维权,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说起来,在职场上大家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情,有的可能让你觉得委屈,有的可能让你觉得有趣,你在职场上有什么难忘的经历吗?
禅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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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奖地点:禅城区同济东路通济大院6楼禅城区总工会
来源|禅城区总工会维权部、触漫
原创编辑|念响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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