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禁止出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23年8月2日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区域划定
普通高等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的划定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加油站与学校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有关要求。
中小学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售卖烟(含电子烟,下同)、酒,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已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待其许可期满后不予延续。
中小学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彩票点,已有的彩票点,民政、体育等彩票主管部门应引导其逐步搬离或有序退出。
学校周边50米至200米之间区域内的商店、彩票点违规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彩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第七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娱乐场所。
第三章 安全区域管理
第四章 部门及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宣传(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校园周边出版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查处违规经营行为,规范校园及周边的出版物市场秩序。开展专项行动查处盗版盗印教材教辅的行为,防止非法教材教辅读物流入校园。
第十三条 政法部门(平安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学校周边违规经营的网吧、娱乐场所、商业摊点,拆除违法建筑,改善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指导学校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防范校园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 民宗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治理校园周边宗教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面向校园进行的渗透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取缔校园周边各类非法传教窝点。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侵扰学校及师生的黑恶势力。加强校园周边娱乐场所、出租房屋、治安重点人员、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会同交通、住建等部门,在学校周边交通路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减速带、人行横道等设施,整治和改善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立“护学岗”,建立日常巡逻防控和高峰勤务制度。
第十七条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周边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做好法治副校长相关工作。参与调解处置涉校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学校周边建筑(设施)建设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教育部门科学规划新建学校布点,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基础设施及校园周边服务业市场等重要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详细规划中进一步落实选址、建设规模、开发强度等规划内容符合学校周边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周边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监管以及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的安全使用监管。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学校周边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的日常维护,在农村学校门口路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文旅部门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文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经营秩序。
第二十二条 卫健部门负责学校周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随访管理和医疗救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学校周边营利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及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做好学校周边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校园周边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负责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安全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校园安全工作,定期排查涉校矛盾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整治学校周边各类安全隐患,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合理安排学生到校时间,避免学生长时间在校门外等候入校(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执行不力,造成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环境混乱,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严重危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平安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直至“一票否决”,同时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方政府未在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的,由上级政府下达整改通知,视情将有关负责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章中所涉及的50米距离和200米距离的测量方法,由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烟草专卖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内现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设立缓冲期,逐步规范现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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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李康丽
责编/刘生强
审核/马小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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