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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6月13日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

2016-06-24 北京国税

导语

营改增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纳税人申报顺利吗?还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都是什么?本期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为您详解!

1

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

一般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征收,之前申报填附列资料四,现在应该填在哪里呢?

  答: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

什么情况下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6月7日、6月8日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第2题按以下口径答复: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租赁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另外,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采取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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