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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热点问题】门诊收费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为员工注射疫苗支付款项,取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对方为一家公立非营利性医院),该收据是财政部监制并加盖了收费专用章。该票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的医疗收费票据,可以在税前扣除。
我公司因产品升级,近日对一条淘汰的生产线设备进行了变卖处理,该设备于2005年购置,账面净值为685.6万元,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353.07万元。请问对该项资产亏本处置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如何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还明确,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据此,对你公司已实际处置转让生产线设备发生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可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若企业对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研发费用划分不清,不得实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