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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出炉】这项新政竟能减税60%!怎么算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6日
这项新政竟能减税60%
怎么算的?快来围观
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标志着我国小微企业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税”这项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再次扩大,在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所属行业均符合原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情况下,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如何理解这项减税政策,以及新政将给纳税人带来多少减税实惠,小编以3个企业为例,与您一同分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几年来的变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迁
在企业所得税领域,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我国从2011年开始,在减低税率的基础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将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相当于按10%的“税率”计税)。此项优惠政策的上限金额先后经历了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及本次50万元的五次变化:
2011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3万元;2012年度至2013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6万元;2014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10万元;时至2015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20万元的适用期间为2015年1月至9月份;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30万元。
2017年开始,随着“减低税率、减半征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扩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已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当然,享受上述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要不超过规定的金额外,还必须同时满足这几项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最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减税幅度
本次减税新政究竟将给纳税人带来何种幅度的减税效应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
假定:2014年至2017年度,A公司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B公司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C公司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说明:所举案例中的企业,均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但每个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各有不同,且均不考虑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2014年度,A公司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B、C公司均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但超过了当年“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2014年上限标准为10万元)。
1.A公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2.B公司全年适用“减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30×20%=6万元
3.C公司全年适用“减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20%=4万元
二、2015年度,A公司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B公司1月至9月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但超过了当时“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20万元),10月至12月未超过当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30万元);C公司全年未超过当年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如前所述)。
1.A公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2.B公司全年适用“减低税率”、部分月份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1)1月至9月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方式依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0÷12×9×20%=4.5万元
(2)10月至12月按“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方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0÷12×(12-9)×50%×20%=0.75万元
B公司2015年度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
4.5+0.75=5.25万元
(3)C公司全年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50%×20%=2万元
三、2016年度,A公司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B公司、C公司未超过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
1.A公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2.B公司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30×50%×20%=3万元
3.C公司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50%×20%=2万元
四、2017年度,A、B、C公司均未超过2017年的年所得上限标准50万元,均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
50×50%×20%=5万元
2.B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
30×50%×20%=3万元
3.C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
20×50%×20%=2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税分析表
(2014年至2017年)
从上表分析可见,A公司2017年与2016年的应税所得虽然都是50万元,但是2017年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7.5(12.5-5)万元,单户减税幅度达到60%,由此可见,2017年这次减税政策实施以后,减税金额之多、减税比例之大,以及所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户数,都将是前所未有的。展现了我国为实体经济减负、激活经济内生动力的改革决心,将有效提升微观经济活力。
编辑设计:北京国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示例来自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