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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热点问题】三证合一变更了税号,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2017-07-18 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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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三证合一以后变更了税号,旧税号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继续认证抵扣?

  答: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变更了税号,旧税号时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认证抵扣,包括扫描认证和在发票确认平台勾选认证;如果认证以后申报时一窗式比对不符,需要到大厅人工比对,手工清卡。

2

问:纳税人取得发票代码是12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在网上查询时提示发票代码必须是10位,因此无法查询,请问纳税人应该如何查询该种发票?

  答:网站目前无法查询代码是12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鉴别发票真伪。

3

  问: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仅支持查询近一年内开具的发票,纳税人想要查询一年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鉴别发票真伪?

  答: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鉴定发票真伪。

4

  问:纳税人有即征即退项目,征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后,应于何时去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暂无时限要求,申报完成后,请尽快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宜。

5

  问: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当月生效,应于何时申报纳税?

  答:纳税人应于本季度申报期结束前到税务机关前台办理小规模申报。

6

  问:财税〔2013〕8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纳税人之前由于未做免税备案,没有享受免税政策,现在做备案后是否可以退还之前已缴纳的增值税?

  答:纳税人进行备案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之前已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退税。

7

  问: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季度内代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代开部分的销售额,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或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8

  问: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应如何填写?

  答: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9

  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发包方退回的保证金及相应利息,请问收到的利息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收到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的价外费用,应并入建筑服务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选择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需要进行备案。

11

  问:纳税人取得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如何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答:纳税人应根据代扣代缴业务确定相应税目及税率,填写到《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对应行次。

12

  问:从事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九万,部分业务代开过广告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代开部分的销售额可以享受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代开专用发票的广告收入也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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