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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辅导二】税务登记即来即办!发票申请、资料提交注意事项~~

2017-08-10 北京国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三条 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力求即来即办的同时,应当切实加强后续管理。

在税务登记环节采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信息,并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及时采集、补充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加强对税务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并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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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资料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第三条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

第三条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推行实名办税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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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受理工作事项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第一条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八条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第一条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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