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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早新闻8-17 ▌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应该如何处理?

2017-08-17 北京国税



摘要  

1、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实施,三部门部署开征准备工作;

2、青少年税法学堂网站正式开通;

3、水资源税试点扩围密集筹备中;

4、第四批8个中央环保督察组全部实现进驻;

5、北京成海归创业首选城市

6、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应该如何处理。

1、人民日报

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实施,三部门部署开征准备工作。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记者 吴秋余)

2、青少年普法网

青少年税法学堂网站正式开通。国家税务总局与教育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通知》,为深入贯彻《通知》精神,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2017年8月11日,青少年税法学堂网站正式上线。

点击查看详情青少年税法学堂网站正式开通

3、人民日报海外版

减税降费动真格。近阶段,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中国经济稳中求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降成本”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多措并举降成本,企业获得了更强的活力和竞争力。(记者 李婕)

4、经济参考报

水资源税试点扩围密集筹备中。日前,财政部等相关部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河北试点情况的评估已经完成。评估组认为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进展顺利平稳,成效明显,达到了试点预期目标,具有可推广性,为下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积累了经验。(记者 孙韶华)

5、中国税务报:

北京地税局推出25条“放管服”措施。近日,北京市地税局制定并实施25条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加强放管结合,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冷文娟 李伟)

6、北京市房山国税局

房山国税局“接受小规模企业虚开发票风险”任务成效显著。一是事前梳理引导,周密布置工作;二是事中跟踪监控,解决各种难题;三是事后进行审核,提高应对质量;四是指定专人负责,全程应对风险。

1、人民日报

今年前7月餐饮市场规模突破两万亿元,同比增长11.2%。根据国家统计局8月14日发布的数据,今年1—7月,全国餐饮收入21750亿元,同比增长11.2%;限额以上单位餐饮收入5342亿元,同比增长8.5%。 (记者 杜海涛)

2、证券时报

四大行7月底新增人民币贷款2962.5亿元。央行最新公布数据显示,7月末四大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建设银行)人民币贷款总额为41.82万亿元,为年内最高水平,较6月份增加2962.47亿元。

3、经济日报:

第四批8个中央环保督察组全部实现进驻。8月15日下午,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西藏自治区。至此,第四批8个中央环保督察组全部实现督察进驻,将对吉林、浙江、山东、海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记者 高敬)

4、证券时报

商务部、财政部将在首批重点城市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为提高流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2017年商务部、财政部将在天津、上海、重庆、深圳、青岛、大连、宁波、沈阳、长春、哈尔滨、济南、郑州、苏州、福州、长沙、成都、西安市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

5、北京青年报

北京将对网约车整体调控,逐步清理不合规人员及车辆。目前,北京有6家网约车平台取得了运营资质,符合条件的人员将逐步进行资格考试。下一步,北京将逐步清理不合规人员及车辆。同时,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将会对网约车总数进行调控。(记者 刘珜)

6、北京日报:

北京成海归创业首选城市。智联招聘联手全球化智库(CCG),日前发布《2017中国海归就业创业调查报告》。报告显示,IT/通信/电子/互联网和金融业更受海归青睐,近半数海归初次就业税后月收入低于6000元,北京则是海归创业首选城市。(记者 潘福达)

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中,经常有财务人员将发票认证后忘记在次月申报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还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所以如发生已认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的,除发生了78号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外,都是不得申报抵扣的。由于发生了文件规定所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采编: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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