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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宝典+抵扣锦囊,快收藏!

2017-08-29 北京国税

税率宝典

各位会计朋友们看过来,简并税率后,小编精心编辑了增值税税率汇总表,有了这张表,再也不担心记不清税率啦!快点学起来吧~

详细的营改增税目明细可点击下文:

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及税率手册

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情况下征收率为3%。


征收率为5%的情形

序号

税目

税率

1

不动产租赁服务

5%

2

销售不动产

5%

3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5%

4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5%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

7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8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9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10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5%


抵扣锦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哪些项目可以抵扣?

1、水费(11%,自产的可3%)

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财税〔2009〕9号

2、电费(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购入办公用品(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4、修理费(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5、饮用桶装水(17%)(远见财税李志远认为,此项属于个人消费,税务机关也可能会认为属于个人消费,不应该抵扣,但个别税局提供资料表示允许)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6、宣传用品(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7、低值易耗品(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8、差旅中的住宿费(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9、广告费(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0、咨询费(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1、租赁费(有形动产)(17%)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2、租赁费(不动产)

(1)出租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11%

(2)出租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取得:5%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

13、培训费(6%,可选择简易3%)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4、会议费(不含住宿费、餐费、外购会议用品)(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5、高速公路通行费(同12点,实际可减按3%)

政策依据:财税〔2016〕86号

16、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同12点,实际5%)

政策依据:财税〔2016〕86号

17、取得固定资产(动产)(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18、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

根据购进服务及货物确定可以抵扣的税额,注意分期抵扣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

19、财产保险费(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0、物业服务费(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1、劳务派遣服务(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实际大都采用差额计税5%)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22、购进的农产品(13%,已改为11%)

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17〕37号

23、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3%、5%)

例外: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代开专票适用的征收率为5%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国税发〔2006〕156号

别忘了,这些抵扣项目都要和生产经营有关哦~

 二、哪些项目不可以抵扣?

1、差旅费(除住宿费外)

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3、免征增值税项目

4、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非正常损失的

6、贷款服务

7、餐饮服务

8、居民日常服务

9、娱乐服务

三、增值税抵扣时,要取得哪些扣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5、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

6、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备注: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编辑设计:北京国税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部分内容来源于远见财税微信公众号  作者:李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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