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北京国税早新闻9-25 ▌这两种增值税专票须到地税代开!信用积分将成纳税人隐形财富!
1、15项涉税事项年底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2、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3、信用积分将成纳税人隐形财富;
4、跨境电商的利好政策再延长一年;
5、北京双创指数综合排名全国第一;
6、这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地税局代开。
1、国家税务总局:
15项涉税事项年底基本实现全国通办。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提出在2017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
点击查看详情☞15项涉税事项年底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点击查看详情☞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3、新华社:
信用积分将成纳税人隐形财富。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中,税务总局提出运用税收大数据,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动态信用评价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依据监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记者 刘红霞)
点击查看详情☞信用积分将成纳税人隐形财富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为企业减负增效,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点击查看详情☞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5、经济日报:
营改增:为经济发展增添强劲动力。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拉开帷幕;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实现增值税对三次产业全面覆盖。通过周密设计和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记者 曾金华)
6、新京报:
营改增效应下中小企业受益,北京有商户称减税40%。营改增后,北京某川菜馆月缴税节省40%,一年减税7万;五年全国累计减税1.61万亿,中小企业受益。9月12日,市财政局发布了“北京市2017年1至8月财政收支情况”。据财政部门介绍,从主要收入项目看,营改增相关税种完成了1117.4亿元,同比下降12.8%,降幅较1至7月收窄1个百分点。(记者 王全浩)
1、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跨境电商的利好政策再延长一年。9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并加快完善相关制度。
点击查看详情☞跨境电商的利好政策再延长一年
2、财政部: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有新“标尺”。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日前印发修订后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办法》完善了奖惩机制,将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加大对评价结果较好省份的奖励力度。
点击查看详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有新“标尺”
3、北京日报:
北京双创指数综合排名全国第一。北京市统计局日前公布本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统计监测指标。2016年,北京双创整体水平继续提升,双创综合指数为108.4,较上年提高8.4个点;双创资源、双创环境、双创活力和双创成效四项分指数均较上年提高。(记者 董禹含)
4、中国证券报:
住建部支持京沪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鼓励两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结合本地实际,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模式、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彭扬)
5、北京日报:
道路停车收入拟全额上缴财政。为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北京市道路停车收费拟实行政府定价,收入将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此外,为加大对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力度,道路停车管理员拟有权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逃缴停车费的行为或将被罚款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记者 高枝)
6、北京青年报:
北京已分配公租房14.7万套。目前北京市已分配公租房14.7万套,分配率达到73.5%。市住房保障部门还将在城市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调拨给东、西城区,面向东、西城区符合条件家庭分配。(记者 朱开云)
这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地税局代开!
情形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情形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
(一)出租非住房: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出租住房: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政策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
采编: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