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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一张专票,如何处理?

2017-10-11 北京国税

涉税疑问

目前我是一家刚刚成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电器元件,目前尚未实现营业收入,9月份采购部门进货时取得了一份购买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00元,同时本月取得了供电部门电费发票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40元。

请问,财务上是否还需要认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回复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专票不需要认证,直接按照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入账就可。

(1)购买材料的专票

借:原材料 11700元

    贷:银行存款 11700元

(2)支付电费的专票

借:制造费用 2340元

    贷:银行存款 2340元


是否存在滞留票风险

(1)"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功能。

(3)“滞留票”一说,专门指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无关。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形成“滞留票”。


办税提醒

提醒: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增值税。

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注意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

2、在此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3、在此期间,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结

(1)若你公司一直是小规模纳税人就足以满足经营需要了,建议最好不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日常进货环节就直接告诉供应商,我们是小规模,开具普票既可;

(2)若你公司目前暂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无收入,后期很快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为了便于后期抵扣,可以建议在进货环节取得专票,便于后期抵扣增值税。




编辑设计:北京国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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